(2)当事人可以对初步报告进行评论;
(3)专家组可以自行决定或在当事人的请求下,重新考虑报告并进一步审查,之后作出最终报告。
美国官方对WTO期间评审的观点是,通过允许当事人指出期间报告中的断定及结论的错误,以及专家组相应修正这些错误,提高专家组报告的质量。
著名学者彼特斯曼也认为,DSU的起草者希望期间评审程序能保证专家组报告的法律质量,减少报告通过的风险。 鉴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通过报告时采用“消极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而非GATT所采用的“积极一致”原则(Positive Consensus),使得WTO专家组最终报告的通过几乎成为必然。除非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DSB全体一致决议不采纳,否则专家组报告肯定会被DSB接受。这一“消极一致”的优点是有利于通过专家组的报告,克服败诉方阻挠报告通过的企图,其缺陷在于放松了对专家组报告的约束,一旦报告本身质量不高而又轻易地得以通过,将有损于当事人的利益和专家组的权威。为抵销这一潜在的不利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仿效NAFTA的模式设立了期间评审程序。
3、 减少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这一预期作用与提高专家组报告质量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通过期间评审程序能提高专家组报告的质量,消除期间报告中的错误及含糊之处,则可能减少上诉的数量。至少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对专家组高质量报告上诉的可能性应当小于对低水平报告上诉的可能性。
4、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间,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
允许当事人对专家组期间报告进行评论,表面上延长了专家组最终报告作出的时间,但是由于其有利于专家组发现报告中的疏忽、遗漏甚至错误,从而可能提高报告质量和减少上诉机会,这样反而有可能加快争端解决的步伐,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间,提高效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区别于GATT的另一点就是WTO严格限定了争端解决的工作程序的时间,其出发点亦在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效率,更何况,作为争端解决程序之一的期间评审本身也有时间的限制。
三、期间评审程序的实际效果
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期间评审程序并未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几乎所有的案件在专家组报告下发之后都被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使仅有7名专家担纲的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应接不暇,可以说,期间评审程序的主要预期目的基本已落空。不过也有个别案件在期间评审的促动下协商解决,如在EC-Trade Description of Scallops案 中,当事人收到期间报告后与专家组举行了会议,并请求专家组推迟作出最终报告,以便当事人能争取达成和解,专家组同意了当事方的请求,最后当事方自行解决了争议,并将结果通知了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但问题是这样的案例极为罕见,普遍的情况是期间评审不但无助于减少上诉,反而又在耗费当事人及专家组的精力和时间。唯一令人稍感安慰的是,期间评审的确有利于提高专家组报告在事实与陈述方面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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