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10月8日WTO专家组对United States—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案作出最终报告,该报告对当事人请求评审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 在该案的期间评审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并请求专家组对该法律问题进行考虑。专家组断然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当事人以前从未提出过该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双方当事人只能就专家组期间报告作出前争议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等提出评论或请求,对期间评审阶段开始后才提出的新问题,专家组根本不予考虑。
二、期间评审程序的预期作用
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Andreas F. Lowenfeld)认为,期间评审可能是“为了清除模棱两可之处以及使专家组的裁定更加清晰”,“起草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败诉方上诉的机会”。 国内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期间评审程序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客观性和明晰度,“使得当事人乐意接受报告,从而避免上诉程序的发生”。
依笔者意见,期间评审程序似应具有以下的预期作用:
1、 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突出强调协商解决的作用,在争端解决的每一阶段几乎都留有协商的余地。例如,当事人在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请组成专家组审理争议之前,必须首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磋商请求 ;此外,根据DSU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争端的任何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要求进行斡旋(Good 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或调停(Mediation),并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结束。
据此,专家组在作出最终报告之前将期间报告递交当事人,使当事人提前知悉专家组的初步意见(很可能就是最终意见)。虽然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当事人的意见对专家组的主要结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期间报告下达后,一方当事人看到了胜诉的曙光,而另一方当事人也知道了自己所处的不利位置,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和期望值都起了不同的变化,这就给当事人协商解决提供了一个契机。从务实的角度来说,此时也许是双方最好的协商时机,也是最终报告下达前的最后一次协商机会。
2、 提高专家组最终报告的质量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DSU第15条关于期间评审的程序部分来源于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现在已演变为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 。NAFTA第2016条“初步报告”(Initial Report)程序的简单步骤是:
(1)专家组将初步报告提供给当事人。初步报告包括对事实的断定、专家组对双方是非的断定、以及对争端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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