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体一点地说,滥用权力的原因除上述提到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外,还有其他的种种原因。有侦查主体法纪观念淡薄,自身素质低,懒汉、特权思想作祟,经验主义作怪;有“罪从供定”的毒害,左倾错误思想、纠问主义诉讼制度残余的影响;还有侦查模式单一,侦查手段落后,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等等。
通过对侦查权力滥用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度仅是导致权力滥用的一方面原因,而进行“控权”与“扩权”当然并非包治侦查权力滥用的“良方”。
“根据中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在传统的威权政治出现合法化、在法院和检察院还没有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伞,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还成为众口一词的‘丑恶’现象,在经济资源严重短缺,各种不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有关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为的侦查制度中的‘严重’问题实际并不那么严重。”[4]在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进行“控权”虽然触及到了制度的变革,但这种变革只能是对权力的简单机械的重新组合与分配。通过组合与重新分配,侦查部门的权力可能变小了,侦查人员也可能受到了更严密的监督。但由于导致权力滥用的原因并未得到消除,所以,权力滥用仍会继续存在。警方滥用侦查权的现象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但在重新分配中得到更多权力的“一方”可能出现更多的权力滥用现象。滥用权力现象相加与原先的基本相等。实行“控权”充其量只是治疗权力滥用的一个辅助药方。
而“扩权”对防止权力滥用又有多大的作用呢?实践中出现侦查权力滥用现象,与法律中没有规定沉默权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是导致权力滥用的必然原因。即使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确立了沉默权的国家,滥用权力也经常发生。正如
刑法规定禁止犯罪,但犯罪仍屡禁不止一样,法律规定不准滥用权力,但有的侦查人员出于某种原因决心以身试法,滥用权力仍会出现。监督、制约侦查权力的途径很多,仅通过“扩权”是不足以实现的。在治理滥用权力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扩权”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治本之策。治本之策应是多管齐下:一是改善执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二是削除导致权力滥用的思想根源;三是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理念;四是提高侦查主体的认识水平和素质;五是用现代技术装备侦查机关;六是把好逮捕关,严肃法纪,加强法律的检查和监督;七是实行警务公开、审务公开等阳光作业;八是坚持错案追究制度,加大对滥用侦查权力行为的查处力度;九是逐步完善侦查制度。等等。只有通过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滥用权力现象才能得到有效的根治。显然,“扩权”并不是包治侦查权力滥用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