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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控权”与“扩权”的一点不同认识

  一、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实现侦查目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提高侦查主体的战斗力。
  正确的侦查目的应是以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案件的真实。也说是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在高效地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公正,坚持程序的正当。我们进行侦查制度变革应围绕更好地实现这一侦查目的而展开。也就是说,通过变革给当事人更多的人道待遇,同时提高打击犯罪、追诉犯罪的效率。
  那么,应如何实现侦查目的呢?当前实现侦查目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实现侦查目的要依赖若干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包括以侦查主体为核心的组织要素,侦查制度、政策为核心的意识要素,侦查器材、设备为核心的物质要素,侦查情报为核心的信息要素四个方面。侦查目的的实现就是四个基本要素的合理组合后生成一种力量,而后侦查主体运用这种力量,依照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案件的真实,实现对犯罪的打击与人权的保障。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几个基本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影响力量的形成,也就是影响侦查战斗力的形成,而战斗力不够强大,侦查目的的实现就必然受到影响。当然,影响侦查目的实现的要素会因时间、环境等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转换它们的角色,它们在实现侦查目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总是处于不停的变化中。正由于影响实现侦查目的要素的复杂性,就容易使人们对要素在实现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产生偏差。就当前而言,人们对实现侦查目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主张。
  明显的不同主张主要有两种,它们分别来自于侦查实务部门的刑警与做研究的学者。实务部门刑警的主张直接了当:他们认为,当前影响侦查目的实现的“严重问题”是侦查要素残缺,不能满足侦查工作要求,侦查战斗力弱,破案能力弱,侦查主体在犯罪面前处于严重的被动状态。②而学者的观点也十分鲜明:当前影响侦查目的实现的“严重”问题是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权力等问题。他们认为,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症结在于侦查机关的权力太大、具有任意性,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约束,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变革实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实行“警检一体化”。
  那么,究竟这两种主张中的那一种主张更合理、更贴近实际呢?根据笔者对中国当前犯罪与侦查状况的了解把握,认为实务部门的主张更合理。当前,刑事犯罪情况十分复杂严重,但侦查主体却相对较弱,表现为侦查主体素质低下,侦查资源严重匮乏,技术装备严重落后等等,由于侦查主体的弱小,导致控制犯罪的弱化与破案率的低下③。对犯罪控制的无力必然使大量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破案率低,必然使大量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公民的权利不时地受到侵犯,大量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惩处,保障人权又从何谈起。因此,当前实现侦查目的的核心问题应是提高侦查主体的战斗力,通过对犯罪的有力打击,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至于学者的“控权”与“扩权”主张,它仅仅是片面地从狭隘的保障人权的角度而没有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如果从大局出发,把学者所提的问题放在中国整个司法改革的宏观大背景下考虑,这些所谓的“控权”与“扩权”问题仅是局部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滥用侦查权力的治理都不应成为实现侦查目的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控权”与“扩权”本身是双刃剑,如果“控权”与“扩权”的问题切实解决好了,那么肯定有利于保障人权并给当事人更多的人道待遇,但同时它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侦查的战斗力。而如果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过激地“控权”与“扩权”,那么,可能造成保障人权的虚置,使这把双刃剑只剩下会对侦查目的的实现造成伤害的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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