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权”与“扩权”的一点不同认识
李双其
【摘要】为了解决滥用侦查权力问题,学界提出了对警察权力进行严格控制和立即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为代表的涉及侦查制度变革的“控权”与“扩权”主张。而且这两种主张似乎已渐渐成为高层学界的共识。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大陆,滥用侦查权力仅是局部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此问题可以通过系统内部不引起司法体制剧烈震动的措施逐步进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要很好地实现侦查目的,核心问题应是解决侦查主体战斗力弱的问题。如果不从国情实际出发,过快过激地对侦查主体“控权”,对犯罪嫌疑人“扩权”,那么,一方面可能使侦查主体的战斗力进一步弱化,使侦查主体在复杂的犯罪面前更显被动,从而影响侦查目的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可能使激进的主张因人、事、物等社会资源的严重不足而陷入虚置化。因此,我们应高度“关注”这些过激的主张!
【关键词】侦查制度 侦查权力滥用
【全文】
近几年,滥用侦查权力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关注者认为:在中国大陆,滥用侦查权力现象严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非法行使侦查权力现象十分普遍。而为了解决滥用侦查权力问题,必须对现行的侦查制度进行变革。而在主张变革的人里,有若干高层学界人士提出了较为激进的主张,其中以要求对警察权力进行严格控制和立即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为代表。在这里,笔者将此主张归纳为“控权”主张与“扩权”主张两种。那么,在当今的中国大陆,这两种变革有无必要?它们的实际意义怎样?如果按照学者的主张实施了变革,就真得能解决权力滥用问题,真得能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非法行使侦查权力现象的产生?本人认为,侦查制度的变革必须以侦查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为指导,务必遵循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务必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以系统的观点,全面地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大陆,滥用侦查权力仅是局部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这问题并非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要很好地实现侦查目的,核心问题应是解决侦查主体战斗力弱的问题。①而滥用侦查权问题则可以通过系统内部不引起司法体制剧烈震动的措施逐步解决。如果不从国情实际出发,过快过激地对侦查主体“控权”,对犯罪嫌疑人“扩权”,那么,一方面可能使侦查主体的战斗力进一步弱化,使侦查主体在复杂的犯罪面前更显被动,从而影响侦查目的的真正实现,使变革者的变革初衷落空,另一方面,可能使激进的主张因人、事、物等社会资源的严重不足而陷入虚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