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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一

  2)长发公司没有履行见到税单后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约定;
  3)深圳五矿因长发公司没有见单付款而拒绝支付货物,并且通知长发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4)深圳五矿将合同项下货物销售给其他厂家。
  如果我们假设他们都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行为,那么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下何种程度的义务,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呢?
  首先,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的行为(我们假设其为真)虽然是深圳五矿违约,但是我们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可以发现,在船舶规范合理,转运合乎约定,产品质量商检合格等诸多条件下,这一“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没有产生任何负面效果。长发公司已经以实际接受部分货物和相关税单的行为表明它已经通过实际行动确认了船舶规范,同时也说明它的利益没有因我们假设的违约行为而受损害。进一步讲,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的行为即便假设为真,它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双方利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其次,我们看(2)(3)(4)三个行为。在一个货物购销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安全顺利的提供符合标准的货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货款及其它款项。三个行为经过调查都已经实际发生,单从(2)(3)(4)本身看都构成了对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它们才是真正的根本违约行为。既然根本违约的性质可以确定,那么决定它们合法与否就要看发生的时间顺序。现实是(2)发生在先,(3)(4)都是随之发生。根据约定,付款和交货是同时履行的义务,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深圳五矿在(2)在先情况下,依法产生(3)(4)行为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合同不能最终履行的始作俑者是长发公司没有履行见到税单后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义务。
  3、要肯定深圳五矿的合同解除权,论证其将合同项下货物销售给其他厂家行为的合法性。
  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长发见到海关税单后,应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的货款,同时深圳五矿开具相同金额货物转让指令。但是在1999年11月30日,深圳五矿传真通知长发公司支付税款2763545.48元后,长发没有及时支付该款项。而后的12月13日深圳五矿再次传真长发公司催促其支付税款,长发依然没有支付。而对于深圳五矿催交的价款3091219.89元的款项,长发也只支付了837280元。长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反,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使深圳五矿订立合同时所预期得到的款项没有实现,造成了深圳五矿的损失。依据根本违约的法律概念,长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深圳五矿当然具有拒绝履行己方交付全部货物的义务。此外,对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长发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己方合同下主要义务,并且在催告后仍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深圳五矿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深圳五矿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通知了长发,并且对货物进行了处理,弥补了己方垫付的款项,减少了因为长发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说深圳五矿的行为是在法律依据明确的前提下做出的,是完全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在一审中,长发认为深圳五矿在合同履行期内擅自处理货物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正确认识长发违约行为在先的事实,没有明晰本案深圳五矿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厂家的行为的起因是长发违约在先,对法律赋予深圳五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全没有肯定,反而以深圳五矿的合法行为作为违约的根据,判定深圳五矿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明显的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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