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94条的规定,产生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定金问题。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之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一定金额。对于定金的效力,我国《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与《
担保法》的规定呼应,我国《
合同法》115条也作出了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明确了上述法律概念和问题之后,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剖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我们按照下列诉讼策略进行了为长发公司的辩护。
1、要澄清船舶规范得到长发公司确认的事实问题。
船舶规范是记载船舶在航行及靠港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即使该规范没有通过长发公司的确认,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更何况长发公司已经以实际接受部分货物和相关税单的行为认可了深圳五矿的行为,因此长发认为深圳五矿没有经过其确认船舶规范是首先违约,而要求深圳五矿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2、要理清本案中的双方几个重要行为发生的先后关系及他们对于合同的影响程度。
案件中存在争议的行为按照时间顺序依次为:
1)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