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审的认定及相关理由:
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长发公司和深圳五矿签订的钢坯购销合同合法有效。长发公司除按约支付定金和部分货款外,没有履行“见到海关税单后,即支付与税单金额相同货款”义务,构成违约。深圳五矿虽然依照约定将标的物运抵目的港并办理了保管、商检手续,交付了部分标的物,但其未履行将“船舶规范经长发公司确认后方可装运”义务,且在合同履行期内擅自销售合同项下货物,也构成了违约。深圳五矿作为违约方,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对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处分剩余标的物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约。此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长发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深圳五矿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判令深圳五矿退还定金。由于合同下货物已经处理,双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长发公司终止合同的请求应予准许。
三、 本案争论焦点
本案中,长发和深圳五矿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深圳五矿发出的船舶规范是否未经长发确认。长发公司认为在自己没有确认船舶规范的情况下,深圳五矿装运的行为违反合同。而深圳五矿则认为长发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确认了该船舶规范。其二,深圳五矿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正当。深圳五矿认为长发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见到税单后立即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五矿有权解除合同,所以自己的销售行为是合法的。而长发则认为深圳五矿的行为是在合同履行期内的违约行为。
四、 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及诉讼探讨
笔者作为深圳五矿的代理人,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纵观本案,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对根本违约的界定。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使对方丧失了有权期待获得的利益,但是非该当事人自身过错或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2、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
66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