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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一

反败为胜之一


钱卫清


【关键词】长发仓储公司诉深圳五矿公司案
【全文】
  
  长发仓储公司诉深圳五矿公司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张家港市保税区长发仓储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发公司)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深圳公司(下简称深圳五矿)经过多次协商,同意由深圳五矿供给长发公司俄罗斯钢坯,双方于1999年10月28日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约定,深圳五矿向长发公司提供俄罗斯产一级钢坯10000吨,单价1702元/吨;深圳五矿于江苏江阴港码头小船底交货。船舶规范需经长发公司确认后方可装运,长发公司在收到深圳五矿提供的对外信用证副本后,应支付86万元;货物到港后,深圳五矿保证顺利通关,长发公司见到海关税单后,即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深圳五矿可接受60天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同时开具相同金额货物转让指令;剩余货物长发公司付款同时提货,自通关后60天内提清;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完,深圳五矿有权处理剩余货物,定金不予返还;交货期为1999年12月31日前到目的港,如果迟延交货,长发公司有权要求双倍返回定金,同时取消合同的继续执行。双方对于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长发公司于1999年11月3日将定金86万元汇付深圳五矿。同年11月15日深圳五矿将装船通知告知长发公司。11月17日深圳五矿将俄罗斯产钢坯运抵江阴港。货物经过商检部门检验,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实际重量为9958.48吨。11月29日,深圳五矿向江阴海关报关,同年12月7日海关放行。深圳五矿共支付关税、增值税2763545.48元。11月30日,深圳五矿传真通知长发公司支付税款2763545.48元。同年12月13日深圳五矿再次传真长发公司催促其支付税款,但长发公司均未支付。12月8日、12月29日,长发公司分别向深圳五矿汇付货款共837280元,同时,提取货物共496吨。1999年12月29日,深圳五矿通知长发公司,因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通知终止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
  后长发公司起诉到无锡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主张深圳五矿没有按照约定在装船前将船舶规范告知长发公司并且在货物到港后数次擅自低价抛售合同内货物,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深圳五矿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终止销售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五矿认为自己已经于交货期届满前通知长发公司提货并按约定支付货款,由于长发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与税单金额相同货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深圳五矿有权没收定金,行使合同解除权,请求法院驳回长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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