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调查发现与犯罪人个人特征相似的人。绑匪在绑架过程中可能被人质家属或群众发现,从而暴露自己的体貌特征,那些利用储蓄卡获取赎金的作案人,在开户或取款时可能被银行有关储蓄点的摄像机拍下其人身形象。这些都是侦查人员摸排时找嫌疑人的重要依据。另外,绑匪在作案过程中,还可能暴露其文化程度和可能从事的社会职业,也可能暴露其说话方言和口音,这些也应被作为寻找嫌疑人的依据。
3、监控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
监控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是侦控绑架案的一种常用的有效方法。犯罪人实施绑架行为后,一般都会以某种方式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让被害人家属感到人质的生命受到威胁的同时,提出交换人质的具体条件、时间和地点,而且这种联系比较频繁或相当频繁,这为侦查人员实施监控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监控联系,可以从中获取犯罪人活动情况,消除不利于侦控工作的因素,掌握主动权,有时还可以从中发现犯罪人和被关押人质的地点,缩短破案时间。
为了全面掌握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犯罪人的动向,获取犯罪证据,尽快破案,避免人质伤亡,可以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运用先进的技术,实现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监控工作。
第一,当犯罪人用邮寄信件的方式与被害人家属联络时,侦查人员必须立即进行:(1)文件检验 。搞清投寄地和投寄日期,分析案犯职业、文化程度、年龄、是何人氏等。有条件的应迅即进行比对检验。(2)检索指纹、笔迹档案以进行同一认定。(3)根据案犯在信中所提的要求,采取其它针对性的侦控措施。
第二,当犯罪人采用投掷字条的方式联络时,外围监控的刑警应力争秘密将其抓获。如犯罪人将字条交由其他人转交,应对转交人进行秘密询问,以便从中进一步了解案犯情况。
第三,遇到被绑架者家庭拥有传呼机、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时,应采用电讯监控手段。一方面,请求技侦部门协作,采取监控手段;另一方面,派出专门人员与电讯部门联系,商请电讯部门配合实施侦听措施;再一方面,对被害人家属的通讯工具安装录音监控装置。而且应在监控的同时,派出机动队,根据监控中所获情报当绑匪在通话时将其当场抓获。
在实施电讯监控措施时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侦查人员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要依据案件情况确定恰当的方式方法。侦查人员应化妆与被害人家属见面,彼此之间的联系要尽可能秘密进行,不论是衣着还是交通工具都不能有警察标志。二是应根据不同案情,事先设计出一套人质家属与案犯联系的用语。此用语含有三个关键点:(1)用语不能紧张,千万不能暴露我方意图;(2)在话语中应适时向绑匪告之借牵挂人质安危而要听到人质的声音以证明人质活着才交赎金;(3)尽力拖延交款时间或不要一次把款“交清”。
具体而言,受害方与作案方在交涉过程中应注意:(1)受害方必须向作案方表达谈判愿望;(2)必须查探人质安全的证据;(3)要尽力拖延最后期限,一般不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4)当罪犯提出数项条件时,要从最容易满足的项目着手谈判;(5)要掌握谈判的底限。此外,在交涉阶段必须筹备允诺绑匪的赎金以防备用,当侦控工作劳而无功时,只能交付赎金。而在交付赎金前受害方应策略地向作案方提出三个条件:(1)与被绑架人通话;(2)不在夜间交赎金;(3)不在偏僻地方交赎金。从表面上看上,我方侦控工作受制于绑匪手中人质的安全,但绑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财,而此时“财”在我方。此时,受害方如能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提出上述三个条件,图财心切的绑匪常常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这时的工作如能做好,也是我方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一步棋。因此,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在应允对方交付赎金的同时,可以在价格和交款时间、地点等问题上进行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周旋,并从中寻找克敌制胜的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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