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绑架案件中,随时存在着案犯“撕票”的可能,使绑架案件侦破的时间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刑事案件。因此,提高刑侦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行动越迅速,侦控工作进展越快,人质获救的可能性就越大。人质获救,案犯归案,是侦破绑架案的目的所在,仅做到其一,都不是圆满完成侦破任务。因此,各级公安机关有必要研究制订处置绑架案件的工作预案,建立起灵活、完备、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受理案件后,应在保证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出击,坚持“内紧外松,力求智取”的原则,围绕人质及其关联者,展开调查摸底,尽早掌握重要嫌疑对象,展开解救人质的缉捕案犯的行动。
(三)综合使用多种侦控措施,并使之有机结合。
绑架案环节多,情况复杂,侦控难度大,要求在处置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因案施策、因时施策,并将各项侦控措施穿插使用和有机结合,以此收集更多的信息,更有效地对付此类案件。
1、访问被害人家属及有关知情群众,分析判明案情。
侦查绑架案件的时间紧迫,又往往不知道劫持人质和关押人质的具体位置。因此,最初的侦查工作应以对被害人家属的调查访问为主兼访知情群众。被害人家属是否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常常直接影响到对案情的分析判断。针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应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及时、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据此对案情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以正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绑架案案情分析的内容主要有:(1)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2)犯罪手段方法。(3)劫持地点和关押人质地点。(4)犯罪人情况等。
2、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判明案情后,应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及时开展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应以调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交往关系为重点。因为绑架人质案件的犯罪人,一般事先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可能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极为熟悉。所以依据犯罪人的条件,调查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交往的人员,逐个审查,往往可以发现直接实施犯罪或为犯罪提供某种便利条件的人。
第一,调查发现具有犯罪动机的人。犯罪分子实施绑架行为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但有的也可能兼有其他目的,如泄愤报复、索还欠债等。在侦查初期,由于被害人家属具有复杂的心态而故意隐瞒,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兼有的目的往往一时难以判明。因此,在调查中,侦查人员应做好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要求如实陈述案件的全部情况,据以分析犯罪人可能兼有的其它目的。在调查摸底时,先要把平时有赌博、吸毒、经济亏损、有过经济犯罪劣迹、能够直接或间接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情况 ,胆大妄为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名单收集起来,结合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存在某种矛盾冲突的情况,对照犯罪条件逐一审查,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结伙绑架案,还应注意从具有结伙犯罪条件的人员中发现线索。
第二,调查犯罪工具,特别是交通工具,发现犯罪嫌疑人。绑架案件的犯罪人,一般要使用犯罪工具,特别是使用交通工具运载人质。由于交通工具体积大、特征标志明显,易于辨认识别,追查犯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可以从中发现线索。根据现场遗留的车轮痕迹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有关情况,判明犯罪人使用车辆的种类、型号、颜色、车牌号码等特征。从福建省发生的绑架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大多雇用出租车作为运载人质的工具。因此,请求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及时查明被雇车辆的所有者,查清拥有和驾驶该车人员的情况是调查摸底中应重点要做的一项工作。如果犯罪人使用其他器械或药品实施犯罪,其特征比较明显的,也应作为依据,用于调查发现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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