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偶有发生跨国绑架案。
这是福建省绑架案与其它省绑架案的突出相别之处。福建省自1996年1月25日(美国时间)发生第一起跨国绑架案后,跨国绑架案便接连不断地发生,至2001年6月30日止,前后已发生跨国绑架案21起。有在澳大利亚实施绑架行为,在福建省内收钱的;有在美国绑架,在省内报案的;有在英国绑架,向福建省内家属赎钱的……这些跨国绑架案均为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所为,而且集团成员均与福建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分子大多为偷渡客,而人质有偷渡的也有华侨。
三、侦控对策探讨
通过对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的研究,我们认清了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的基本状况和特点,同时对此类犯罪活动的规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绑架犯罪活动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对此类案件的侦破与其它普通刑案的侦破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常规刑事案件大多数是“过去时”,即发案完成后,才介入侦查工作;而绑架案件大多是“现在进行时”(除了少数案后报案的),往往在犯罪实施阶段,侦控工作就已介入,侦查与反侦查对抗性强。二是常规案件的侦破任务大多是单一性的,即缉拿案犯,查明事实,追回损失;而绑架案件的侦破任务是双重性的,即解救人质和抓人破案。三是常规案件破案的第一目标是缉拿案犯,查明真相;而绑架案件破案的首要任务是安全解救人质,其次才是缉拿案犯。四是如果说常规刑事案件的侦控失误造成的危害只是延误破案时间,案犯漏网;而绑架案件的侦控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纰漏和失误可能造成的危害则是人质被害。因此,对付绑架犯罪活动需要的是正确的指导思想、快速的行动、灵活多样的措施、先进的科技、科学的谋略、协作的精神和严格的执法。
(一)严格贯彻执行“把解救人质放在第一位,确保人质安全”的基本原则。
这是从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出发,根据国际惯例,结合绑架案的特点而确立的基本原则。据此原则,一是要求内紧外松,一切侦控行动应秘密进行。我们知道,绑架案件一旦发生,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人质都处于比较危险的状态。侦控行动稍有不慎,人质就有被杀害的可能,从这方面讲犯罪分子处在比较主动的状态和地位。犯罪分子绑架人质后其心理特别紧张和敏感。外界各种因素的变化,如车辆的流动和增多,侦查人员的集结和活动,特殊声响和特别信号的出现等,都可能激怒罪犯,引发其对人质的伤害。因此在侦控中,对知情人的调查访问,侦查人员进入绑架现场,对绑架人质现场的控制封锁,对取款地点的控制守侯等都要在秘密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使用的车辆不能挂公安牌,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控行动中要注意化装。只有采取这种在外界看来是“风平浪静式”的侦控,才不致引起犯罪分子的警觉,才能保证人质的安全,否则,要么出现“撒票”,要么案件久侦不破。二是要求答应条件,可暂时向犯罪分子妥协。在与绑匪的谈判中,对绑匪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不管条件要求是否能够做到,都可先答应其提出的条件、要求,应允许人质家属按罪犯提出的要求行事,不要轻易拒绝犯罪分子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必要时也可以让罪犯暂时“逍遥法外”。实施这一系列的暂时妥协和让步,正是为了保证人质安全,对罪犯采取欲擒故纵谋略的体现。
(二)正确受案,快速行动。
当侦查部门接到群众或人质家属报案时应正确受理。首先,应热情接待报案人,安定报案人的情绪。不管报案人是来电话报案,还是亲自到公安机关报案,受案人员都要以热情态度对待。当一时分不清是绑架案还是非法拘禁案时,先以绑架案进行处置。报案人大多为人质的家属,这些人因受到绑匪的威胁、恐吓,他们的心理恐惧感甚重,茫然焦虑,犹豫彷徨。因此,在受理案件时首先要设法安定被害人的情绪,消除恐惧心理。而当报案人为一般群众而人质家属不愿配合有“私了”打算时,侦查人员应因案制宜,耐心地做一些思想工作,取得人质家属的理解、配合、支持。其次,要围绕受案要点进行尽可能具体的询问,并填好受理案件登记表,有条件的还要制作受案录音。从受案开始就应强化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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