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少数以小孩作为绑架对象的及少数公开对峙型的案件为单人作案外,其余的均为结伙作案。在1313案中,结伙作案占98%。结伙案件的犯罪分子少则三至四人,多则十多人,他们有的是临时纠合在一起的,有的则是长时间结盟,带有黑社会性质。绑架案件多为结伙作案这一特点是由绑架案带有暴力性质和绑架案犯罪环节较多决定的。绑架案的犯罪分子大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绑架人质。劫持人质后既要看押人质,又要与人质家属联系索取赎金,这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实施靠单人的力量难以实现。
(六)隐秘型 案件占绝大多数。
绑架案有隐秘型与公开型两种。根据对1313案的分类研究,结果是隐秘型 绑架案占1286起,占1313案的98%。公开型绑架案仅占27起,占1313案的2%。研究资料显示,在现阶段,绑匪公开与警察进行对峙的绑架案仍占少数。
(七)被绑架对象涉及面广,但犯罪分子总是将少年儿童作为一种重要的绑架对象。
从1313案看,被绑架对象有少年儿童(包括婴儿),有成年人,也有老年人;有男性,也有女性;有农民、学生、司机、商人、公司职员、“公关小姐”、“偷渡客”、老板、赌徒、吸毒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公务员等;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情况较为复杂。但对1313案分析研究,我们发现,绑架分子从萌发绑架意念的那一天起就认识到少年儿童是最佳的绑架对象。1313案中以少年儿童(含婴儿)作为绑架对象的有138起,约占全部案件的10.5%。其中1995年发生的以少年儿童作为目标的绑架案件占全年案件的比例是0%;1996年的比例是3.22%;1997年的比例是8.77%;1998年的比例是7.42%;1999年的比例是11.54%;2000年的比例是8.4%;2001年的比例是10.74%。作案人认为:少年儿童容易哄骗,身单力薄,便于挟制;在转移、藏匿过程中目标小,不易引人注意,而且绑架小孩,由于家长普遍爱子如命,所以轻易不敢报案,且舍得钱财。
(八)假借偷渡之名实施绑架勒索行为。
这是福建省绑架犯罪近一、二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特点。福建省素有浓厚的“偷渡文化”,沿海地区的许多年轻人热衷于偷渡。有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人急于偷渡的心理,设置圈套,引诱被害人陷入“陷井”,进而进行敲诈勒索。如,“蛇头”董某某兄弟二人打着办理移民手续并直飞美国的幌子,将福州市琅岐镇陈某某等五名青年诈骗到泰国后绑架,给他们戴上脚镣手铐,关进黑屋子,拳打、脚踢、刀刺、电击,用尽了各种酷刑。在董某某及其同伙的淫威与严刑拷打下,陈某某等五人不得不打电话假告平安,要其家人如数缴纳总计二十万美元的巨额“偷渡费”。蒙在鼓里的家人还以为他们已经到了美国,东挪西借筹足款项交给“蛇头”后,“蛇头”便将他们流放香港,可怜陈某某等五人身无分文,流落街头,靠行乞为生,经多方营救,其中四人得以生还。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借偷渡之名实施绑架勒索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害者大多来自连江县、马尾区、长乐市、福清市等地,近二年,连续发生多起此种类型的绑架案件。
(九)智能化程度加大。
犯罪的智能化表现在案前的预谋、案中的随机应变和案后的逃避打击整个犯罪过程。其较常用的反侦查手段大致有:一是经常交换通话、邮寄、藏匿、取钱场所迷惑警方;二是往往甲地绑架、乙地勒索、丙地接头,跨区作案,制造侦查障碍;三是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便利快捷实施犯罪而不留痕迹,如只用人质的手机与人质关系人联系,或购买多张移动电话卡专卡专用,有的大量使用IC卡公用电话,为我实施“电讯控制”制造障碍;四是索取赎金常常利用金融系统全省(含全国)通存通兑的便利或指定旷野僻壤摆脱跟踪而安全获取赎金;有的在取赎金时,采取螳螂捕蟑、黄雀在后的手段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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