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案率逐年上升。
1995年之前,在福建省境内发生的绑架案还极为鲜见。从1995年开始绑架案渐渐成了人们关注的一种案件类别。1995年发案11起,1996年发案31起,1997年发案57起,而1998年的发案数达到了310起,1999年更是增至390起,2000年比1999年略有增加,发案数为393起,尽管2001年上半年只发生绑架案件121起,但这与在这一段时间里对绑架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治理有关。绑架案发案率呈逐年上升态势,而且上升的速率高于其它刑事案件。
(二)绑架案件集中发生在福厦公路沿线的鲤、荔、榕三市,而且逐渐向四周扩散。
此区域以莆田市为中心,西南向泉州、晋江、石狮、南安延伸,东北向福清、长乐、福州辐射。此区域是福建省绑架案件的高发区,近几年,在此区域内发生的绑架案占全省全部绑架案的84.5%。此区域亦是福建省绑架案件的“发源地”,其它地市发生的绑架案与此区域内发生的绑架案件相比,存在着时间差。其它地市绑架案的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犯罪手法、技巧等大都是从“发源地”学到的。如在调查中了解到:南平市、三明市等地的相当数量的绑架案犯罪分子都说,他们是从“莆田人”那里学会绑架的,他们为什么会绑架是因为得到“莆田人”的指点。
此外,1998年之前,除榕、鲤、荔三市外,其它6地市发生的绑架案稀少,而1998年后,中心地外的6地市所发生的绑架案也呈上升态势。
(三)运用储蓄卡获取赎金。
对1313案研究发现:1997年开始,绑匪利用“储蓄卡”获取赎金之犯罪手法在福建省境内开始出现,之后,案犯相互摹仿效尤,渐渐地,这种手法成了绑匪获取赎金的常用手法。而且,在初期,犯罪分子大多使用“龙卡”,之后,牡丹卡、金穗卡、长城卡等相继都成了绑匪用来获取赎金的工具。案犯在预谋作案期便利用假身份证(有的用捡到的身份证)在各类银行储蓄网点(任点都行)申请开户,领取储蓄卡。将人质绑架后,绑匪则选用此卡,告诉人质家属卡的号码,胁迫人质家属将赎金存入指定的帐号。因现在储蓄网点实现全国联网,储户可在全省(甚至跨省)的任一储蓄点取款,外加银行摄像系统相对落后,这就为绑匪获取赎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犯罪分子采用此新手法,也向对付绑架案件的传统战术——在交取款点布设伏击圈,密拘取款人,就地突审提出了挑战。
(四)一般有预谋。
分析1313案,可以发现,除极个别公开型绑架案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外,其它98%的绑架案均有犯罪前的预谋准备过程。首先,物色劫持的对象。作案人一般选择熟悉的人下手,所选择的对象大多经济条件较好。有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有过接触交往,甚至沾亲带故,一般与被害人没有矛盾冲突,纯粹以勒索财物为犯罪目的。案前常对绑架对象及家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生活规律、出入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有的犯罪分子也选择不熟悉的人下手,此种情景下,案前作案人更是通过各种渠道对被害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其次,选择犯罪手段,准备劫持人质的各种器械、物品。犯罪人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事先设计多种劫持人质的手法,准备劫持人质时使用的绳索、匕首、枪支弹药等。由于绑架人质地点与关押人质地点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为了避免暴露行踪,犯罪分子大多会准备运送人质的交通工具。第三,选择劫持人质的地点和时机。犯罪人事先对被害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和行走路线进行调查,选择有利于藏身埋伏、接近被害人、便于逃离的地点劫持人质。同时,还要考虑何时下手比较恰当。有的犯罪分子还事先前往劫持人质的地点进行实地窥探,观察环境,推算将人质劫持到关押地点所需的时间,详细制定犯罪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制定应付方案。
(五)多为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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