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制度中可以得到足够的支持。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发现,法律并不一定只可以从制度中获得支持。在制度的受众——人民(or公众)那里,法律也可以得到巨大的支持力量,有时,这种力量可以促使不稳定的制度发生迁移。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从所有的历史事件中最后得到的结论是——法律依靠公众不若依靠制度可以得到更好的支持。本质原因是制度的力量较公众的力量更为稳定,而公众尽管具有推翻制度的爆发力,但是极为不稳定和不具持久性。
尽管我们发现法律与制度的分野,并发现本质原因是制度力量与公众力量比较出现相对弱化,从而为法律提供了新的支持力量的发泄路径。但是由于对公众力量的不稳定的暂时性认识,我们对法律的归宿表示担忧。所以。我们超新制度法学就是要在研究的基础上,找到解释和理解法律与制度分野的机制,其目的在于抢在其他希望促成这种分野的学术分子得逞之前,促成法律与制度的完美融合(or破镜重圆^_^)。这是我们超新制度法学的学术偏好和学术雅兴。
四、制度,法律不能承受之轻
制度给予法律的太少,索取的却超乎寻常的多
法律所以会向制度挥手告别,主要原因是不能忍受制度对法律的伤害。当制度成为法律不能承受之轻时,也就是法律积极寻求其他支持力量的发泄途径的时候。
1、制度对法律的支持
制度给予法律许多支持,例如事前策划(政策导向、立法工作)、事中支持(人力和物力的支持)、事后监督(法律的完善、对违法者的打击)。所有这些持之以恒的支持都促使法律更加依赖于制度并服务于制度。但是也正是由于形成了这种依赖性,法律开始越来越失去自己本来固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理念,当依赖与追求发生选择困境时,法律就不得不挣扎,要么失去支持,要么失去自我,最终法律只能选择可以更好保有自我的支持力量的发泄途径,只要这种发泄途径存在。
2、制度对法律的破坏
制度给予法律的支持不是无偿的,制度借助法律来实现统治的细节,法律往往成为制度的扩张。但是制度和法律最求的目标并不是总可以一致和契合的,而一旦发生分歧,制度总会千方百计迫使法律作出让步。法律在作出迁就之后,尽管博得了制度的欢心和继续支持,但是也亦如我们上述那样患上精神分裂和精神错乱,如果法律不希望成为疯子,那么唯有选择离开暴戾偏执的制度。
3、制度对法律人的虐待和迫害
制度对法律的破坏如果仅仅是让法律人头痛心痛但是四体酥软倒也不至于迫使法律人背叛自己的衣食父母。但是制度对于法律人在肉体上同样是苛刻不够体贴,法律工作无论是否违背良心和正义,都始终是工作量繁重精神压力巨大的工作,但是同样与制度人相比,法律人的生活没有任何优越和特殊的照顾,尽管许多法律人的生活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是优越的,但是和他们具体的工作力度和难度相比是不到位的。
五、超新制度法学,法律向制度讨价还价的语境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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