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认识到理性的不均衡分布的事实和四种“理性人”的存在,才可以科学地设计和进行我们超新制度法学的研究。超新制度法学就是要研究在同时存在这四种人“群”时,法律是否需要又如何可以在四种人当中找到一个最优的均衡点。
二、制度,提供的是毒药、麻药和春药。
没有一种学术不是建立在既往的实践和研究之上的,所以我们超新制度法学对传统制度和其下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是十分关注的。我们认为,就传统的制度和其下的法律制度来看,制度给人们的生活提供的不外乎三种药理效果:
1、毒药
简单的说,就是消灭个体的效果。通过一定的暴力和精神管制造成个体的消灭,从而减少对制度的威胁。事实上,这一效果主要表现为对反理性人和超理性人的迫害。
2、麻药
简单的说,就是麻痹个体的效果。通过复杂的选拔推举制度和权利交换制度,使人们在巨量的信息中失去判断能力而被制度左右并感觉不到被左右的痛苦。事实上,这一效果在非理性人身上有非常好的表现。
3、春药
简单的说,就是引诱个体的效果。通过对人性欲念的挖掘和利益诱惑,促使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和放弃一定的行为。事实上,这一效果主要表现在理性人身上。
在约翰·肯尼斯的《权力的分析》中,他指出权力的三种机制——惩罚机制、报偿机制和社会机制。我们认为,这与我们所看到的三种药理效果是不谋而合的:
毒药-惩罚机制,春药-报偿机制,麻药-社会机制。
我们所以要指出传统的制度和制度下的法律的这三种药理效果,其目的在于指出,任何一种药理效果都只对人“群”中的部分有比较好的效果,而不是全体。同时,人“群”对这三种药理效果都表现出“抗药性”,这也就是为什么一种新的制度在出现时有比较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就日见式微而最后不得不消亡。制度设计者由于缺乏这种认识,由于他们对有限生命的恐惧和对有生之年见到结果的渴望,所以制度设计者往往缺乏长远的眼光,而以“立杆见影”的拙劣制度早就对制度有着顽强“抗药性”的新生代。当这三种药理效果在人“群”中消失的一天,是不是也是制度灭亡的一天呢?
三、法律,制度的认同。
没有被推翻的法律,只有被推翻的制度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以此来对抗“君权神授”。后世的庸俗法学家受到这种想法的影响,往往将权力的来源归为人民的众意。的确,我们看到人民的力量,也承认人民的确具备这样的力量——对抗整个统治集团一切统治工具的力量。但是毁灭的力量不足以证明产生的力量的存在,正如撒旦不能通过毁灭世界来证明自己也可以创造这个世界一样。我们的实证考察的结果证明,每个时代的制度的诞生都是统治者及其阵营的功绩,人民的价值只在于为新的制度清扫出一个制度建设的平台。超新制度法学对于权力的来源不作本原的研究,而止于制度存在的阶段,因为我们可以肯定,只要存在制度,就存在权力,权力是制度的核心,而制度是权力的外化。至于制度究竟赖以什么而存在,事实上超新制度法学没有必要研究,因为我们的理论无意于让人们知道如何破坏存在的制度,我们认为不作研究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学说所赖以存在的制度。
在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法律是必然可以存在的。这是因为我们认为,制度是法律存在的唯一保障,只要制度足够稳定,那么法律就足够稳定,而不取决于众意。事实上,在许多强权统治下,法律的生存状态非常的稳定,甚至超出民主统治时——从这点上我们也发现,强权统治形成比民主统治更为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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