骷髅给珺珺的法律讲座系列之十二——超越张五常——超新制度法学导论
戴永翔
【关键词】骷髅 珺珺 法律讲座系列 张五常 超新制度法学 导论
【全文】
超越张五常——超新制度法学导论
2002年4月27日 11:16 a.m.
如果说张五常是天才,那我也是天才;如果说张五常不是天才,那我还是天才。我和张五常没有什么关系,如果说我们都是天才。我们稍微有一点关系——我们都是天才而已:)
张五常研究的大概是制度经济学,因为和coase有关联嘛。但是,说实在的,caose研究的是不是制度经济学我也不清楚,如果大家要这么说,我也没办法。但是这倒提醒了我,与其让别人把我的学术胡乱地打上标签,不如我自己来命名更舒服,至少可以cool一点:)所以我决定把我的学术命名为“超新制度法学”,主要有三个考虑:一、“制度法学”好像已经有了;二、既然“制度法学”已经有了,难保“新制度法学”也在哪里出现了;三、我比较喜欢“超新星”这个语词,很cool,也很符合我的风格:)当然,这不是最后决定,如果哪个厂商或个人有兴趣,这个名字前面还可以冠上你的产品名、商标名或者姓名,只要你出的钱足够,还可以买断,想起什么就起什么名。我的学术,当然所有的衍生权利都属于我,这也是我的产权嘛:)哈哈哈哈……所以说作天才没意思,满街都是天才,再被别人说成天才,感觉自己像盗版一样。
超新制度法学导论
制度和法律,往往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为法律狭义上往往就是指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包含于一国的制度之中。研究脱离一国制度的法律,往往没有现实意义,或者说如果研究最后不是最终触及到现实的制度和制度下的法律,那么研究的意义就只是为了日后可以触动制度的研究打一个前站而已。制度和法律,往往剪不断、理还乱。超新制度法学,“超”不仅仅是量上的“超”,而且是“质”上的“超”,所谓“超”,就是要超越传统中将法律作为制度下法律,或者为制度而存在的法律的观念,将法律的概念从制度的概念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于制度的概念,使制度涵盖的只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非法律制度”的范畴。
传统的法学研究、制度研究、制度法学研究,又或者某一个角落里的新制度法学研究,都逃不出最终对制度的依赖,这种对制度的依赖本质上是对统治者的依赖,因为统治者是一个强力集团,或者说同样是一个强利集团,研究者可以从统治者那里得到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所以其研究必然也是服务于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