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某一个争端和纠纷,他需要以一定的方式来获得解决,这种解决之道就是法理意义中的“救济途径”,而对于任何一种救济途径都是有相应的成本的,按常理,司法途径是最昂贵的救济途径,但是为什么在救济途径多样化的美国,反倒是诉讼成灾呢?一些我们看来几乎不可能或者不必要通过司法途径的争端和纠纷,都是首先想到到法院解决,是他们钱多吗?
对于一个恒定诉求的结局价值一致——解决争端和纠纷——的case,人们对成本的要求,首先不是斤斤计较的,因为结局价值有时远大于不同救济途径之间的成本差异,所以人们会自然考虑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其次,对于低成本的救济途径缺乏足够的信赖,因为救济途径随着成本的下降,其救济的力度自然不及成本更高的救济途径。所以当考虑到采用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时,就需要考虑到失败造成损害效率的机会成本和由此节约成本带来的机会收益。最后,了解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本身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需要专门的调查,这本身需要付出的成本有时甚至超过采纳这一途径的机会收益,或者说,放弃这一途径所失去的机会收益。
在人们可以支出的范围里,人们在遇到一定的争端和纠纷时,为了保证可以一次达成目的,都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高(最高)的救济途径,这就必然造成当人们普遍富裕的时候,司法途径将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救济途径的唯一选择——尽管是首先选择,但是很显然人们不会再回过头选成本较低的救济途径,因为一旦司法途径也没有办法解决,可以说合法途径就都不再作为考虑对象了。
对于这个社会而言,这是个可怕的趋势,因为大量的争端和纠纷都集中于司法这一救济途径,必然造成诉讼饱和,许多不必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就挤占了需要这一救济途径的案件的救济途径的有限资源;而同时为救济力度不必太大的争端和纠纷涉及的便宜的救济途径反倒闲置,又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在于某一道救济途径发生堵塞!也就是对于某一争端和纠纷,当适合它的成本这一档次的救济途径一旦失效,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熟悉相邻的救济途径,就必然直接选择成本最高的救济途径,以确保救济的一次成功。
救济的意义就在于及时和有效,救济途径的需求者对于成本往往是不惜工本的,也缺乏考量的足够技术和心情,所以成本上的考虑更多的是制度设计者的任务。而确保每一道救济途径都可以提供给本级别当事人足够的信赖和必要的信息是每一道救济途径的管理者必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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