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骷髅给珺珺的法律讲座系列之七——对法律价值性的信息学反思

  Law is justice.这是我为华政设计的校训:)
  不管法律最终达到了什么效果,任何一部法律都声明它是正义的化身。尽管我们如果站在今天去看,许多让我们觉得恶心,但这并不能否定法律不应该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所以恶心,恰恰是因为我们觉得法律应该是正义的化身。
  也许你会问:什么是正义?
  如果要我给法律的“正义”下一个定义,这是件困难的事,因为许多时候法律总给我们看到违背的一面,以至我们本着实证主义的精神不能去筑造空中花园。
  我想谈谈现实的“正义”。你会觉得什么是正义呢?不受到歧视、不受到伤害、不受到胁迫,也就是不受到非人的待遇。作为一个人,有邪恶的一面,也有善良的一面,当你邪恶的时候,法律帮你摆脱邪恶;当你善良的时候,法律助你继续善良,抑恶扬善,这就是法律的“正义”。我们说遇到的那些恶心的过去,就是因为在规定什么是“恶”,什么是“善”,怎么“抑恶”,又怎么“扬善”的具体内容上出了问题,而法律的“正义”却是始终的指导思想,我们要做的就是给出一个更符合“正义”的法律的“正义”的内容,而不是否定法律的“正义”。为什么?我们也在后面会谈到。
  法律的正义性其实是法律对行为的作用机制的反映,即法律对一行为,要么主张其继续存在,要么遏制其继续存在,没有第三种状态,如果有,就是真正不具法律的正义。
  三、合目的性
  法律的合目的性
  (待续)
  对法律价值性的信息学反思·补
  2002年3月25日 13:11 p.m.
  法律的合目的性,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可预见性,前者是从立法者的角度去看,即一定的法律必然完成一定的目的并取得一定的效果;后者从受法者的角度去看,即根据这样一定的法律可以得知在一定的行为之后法律会给出一定的反应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由法律的文本内容为一定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促进一定行为的产生和抑止,我们会发现法律对于行为的作用更多的是在于提供信息的作用,即法律本身是一个信息源。(information resource)
  一定的行为在发生时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无序行为,或者说盲动行为、非理性行为(换个角度也仅仅是非理性可认知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遵循一定可以以简单模式表达的规律;另一种是有序的,即理性行为、合目的行为,这种行为遵循一定的可以考量的思维路线,并可以表达为较为简单的数理模型。
  在经济学中,存在个“理性人”的前设。
  而在信息学中,将其分为“信息可影响的人”和“信息不可影响的人”,而“信息可影响的人”中又分为“信息正影响”和“信息逆影响”两种——例如一个信息指令“去拿一杯水”,对于A、B、C、D四个人分别有:A没听到信息指令,B听到但决定不动,C去拿了一杯水,D去拿了两杯水。那么在A、B、C、D四个人中,A属于“信息不可影响的人”,B、D属于“信息逆影响”的人,C属于“信息正影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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