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骷髅给珺珺的法律讲座系列之七——对法律价值性的信息学反思

骷髅给珺珺的法律讲座系列之七——对法律价值性的信息学反思


戴永翔


【关键词】骷髅 珺珺 法律讲座系列 法律 价值性 信息学 反思
【全文】
  对法律价值性的信息学反思
  2002年3月24日 10:47 a.m.
  在众多人类行为机制中,法律以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地位而倍受学者的关注。
  法律和其他行为机制相比较,究竟有哪些有价值的性质是我们所诉求的呢?
  我想主要从法律的安定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谈一谈我的理解。然后结合信息学的观念来讨论一下其后的意义。
  一、安定性
  同其他行为机制比较,法律表现出最大的安定性,或者说最可考量的安定性。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法律是一种安定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得益大量的经验积累和理性提炼,因而会较易于符合人们的行为规律或促成人们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律。这种认识大量表现为成文的法令,可以反复受到人们的考察。同大量的习惯和惯例相比,它的形态更稳定;同大量的契约和协定相比较,它的形态更规范。因而法律作为对一种行为的认识或前认识(就是预想),可以说更具安定性。
  其次,法律由一定权威维护其安定性。这并不是在说法律有没有权威性的问题。因为是否具有权威性是一个双方互动的问题,法律具有权威性必须有社会认同的前提。所以我这里说的维护法律安定性的“权威”,并不一定是得到社会认同、大众心目中的权威,而是实际操控最大权力、具备最大威慑力的“权威”。因为法律安定性有利于当权者表达和坚持自己的思想,所以当权者会用掌握的力量(主要是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警察、学校、媒体等等)去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最后,法律的安定性还在于有公众的维护。因为法律安定性同样也可以保护大众最初的想法,所以一旦是社会革命成功之后,法律就会坚持对当权者权力扩散和滥用的限制,那么大众也会依自己的集体服从和反抗来维护法律的安定性。这里必须指出,其实坚持“一反到底”,始终对某一法律规定逆行使,也是一种对法律安定性的维护。只要可以保证法律是一直居于被遵守和被不遵守的状态,在我们的讨论中,法律的安定性都是最佳的,后面我们还会提到。
  我们从上述法律安定性的三个来源,其实可以看到有三种安定的法的存在:理念的法、权力机关的法(或者说立法者的法)、平民的法(或者说受法者的法)。许多讨论就是没有分清安定性的来源,彼此攻击对方是破坏法的安定性,如哈特和富勒之争,都是一叶障目的结果,当然他们能看到一点还是比什么都看不到强,因为我们今天的讨论都得益于他们盲目中看到的那一点点曙光的汇聚:)
  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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