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讲课,Prof Suzanne Darrow-kleinhaus讲授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 Workshop,我很喜欢她说的一句话,“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you have to face is the time strains. As other things in your life, everything has a deadline.”她给我们讲做题的技巧――先看律师给的任务函,到图书馆里看给的案例和法条,然后再返回头看客户文件夹里的事实。读十年书可能培养不出一个优秀的律师,但是做一两个复杂的案子却可以培养一个律师的基本素质。她的演讲企图在两小时五十分钟内给我们一个律师应具备的技巧,这番苦心显然不为我们这些惜时如金的学生所领悟。第一节课大家还都坚持着听,第二节快下课的时候,很多人在她讲的过程中拿着书包走出了教室。她怅然若失得说:”I Can’t control who leave this classroom……”她无奈的话语伴着接二连三的关门声,教室里的人都大笑起来,她在屏幕上面的纽约讲课,怎么看得见这里离开的人呢?难道是有二郎神的第三只眼相助?想来是纽约那边的教室也有很多中途”叛逃”的人。
讲授Agency and Partnership的是Loyola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的Prof Michael J. Kaufman。他的声音短促而尖锐, 拐很多弯,给我们带来无穷尽的戏剧效果。
喜欢说”in this case, comma”;他把Principal读成 prins’pel;讲到”independent contractor”时,“That is the r(升调)—ule(降调)”;讲到Scope of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factors中的(b) did the tort occur “on the job”? frolic (new and independent journey) and detour(mere departure from the assigned task—within scope)时,他读mere, 声音极尖锐.细小,象小猫咪在叫“眯――喵”;讲到Employer-employee关系中Intentional torts “Outside and inside the scope of agency”时,他把 “outside”和”inside”说成绕口令,至少重复了十遍;讲到Duties agent owes to principal 中“When the agent breaches the duty of loyalty”的“Remedy”是“disgorge profits”,他把disgorge读成
迪—斯—告----之,“迪”又轻又长,而“之”又重又长。我们在他的怪强调里笑声不断,轻松之极。
2.印度的大象,还是纽约的大象?
讲Torts的老师是Washington University的Prof Roger Schechter,填写评估表格时我在他名字旁边画了笑脸,说他是这个暑假的”最佳男演员”.一直没有搞清楚是这个科目本身就充满了乐趣,还是他使所有的规则变得鲜活起来。这个7月1日,8日,9日三个上午10个小时的教授中他带着我们对美国侵权法作了一次完美的梳理。
因为模拟考,所以有了桌子用。我坐在第一排第二个位子,右手是个白人男生,左手是个胖胖的黑人女孩。男生背个极大的包进教室,用来记笔记的纸卷成一筒。他在我身边展开来,我大惊,很久没有见过这么大的纸了,铺满了整个桌子,他就在上面边画线条和图例,边记录。我因为拿了前人记好流传下来的笔记,所以很轻松,不用写很多,只要往脑子里记就可以了。从来没有在班上见过他,想来应该是JD。可是他居然很多都听不清楚,不时偏过头来看我的。下课的时候,他居然对我说“谢谢”。很奇怪,他怎么会讲中文?怎么知道我是中国人?问了一下,原来就会讲这个和“你好”。
讲到个人财产,遗弃物(abandoned property)和遗失物(lost property)的规则让我笑出声来。遗弃物是物品所有者故意放弃所有权,那么拾到物品占有的同时就拥有了所有权。与之相对,遗失物是所有者偶然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并没有意图放弃所有权,那么拾到的人权利如何呢?纽约州的规定很有趣,如果遗失物在20美元之下,那么你必须尽“合理的努力”(reasonable effort)寻找失主,如果一年内没有找到,那么你就成了合理合法的主人。如果在20美元之上呢,你必须把东西交给警察,如果警察在一年内没有找到失主,那么你可以再要回来。忍不住想到在国内几乎人人会唱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原来,美国的警察叔叔也有类似的职能呢,只不过这边的叔叔比太平洋那边中国的警察叔叔眼光高,20美元以上才接受,太少了就不必来烦他们了。大约这个差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区分吧。(^_^)
老师的演员天分在讲到“同意”(consent)这个完全抗辩理由(affirmative consent)时发挥得淋漓尽致。同意有“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和“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两种。默示同意中又分“习俗同意”(custom and usage)和“客观行为合理解释同意”(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P’s objective conduct).他给我们讲一个漂亮的女孩邀请一个男孩到家里共进晚餐,她穿着漂亮而裸露的衣服,在摇曳的烛光中和他边吃边谈。饭后她给他准备了甜点和水果。一起度过了愉快的两个小时后,她拉他到沙发上坐,用含情默默的眼光凝视他,然后闭上眼睛,把脸伸到他眼前。他情不自禁得吻了她。她大怒,起身,把他赶走。第二天,告他Battery,在侵权法里,B的要素是危害性或冒犯性接触他人人身。老师讲一句,我们就笑一句,真是“反目成仇”啊。法律规则的运用是站在男孩这一边的,因为男孩从女孩的“客观行为”中可以“合理解释”出女孩“同意”他吻她。所以女孩不可能胜诉。老师开玩笑,你们只要考虑一下一个正常男孩在这样情形下能做什么就可以了。他强调“客观行为”,提醒我们并不要看女孩心里想什么,也许她在想“我恨我面前的男孩,他千万不要碰我,也不要吻我”,但是只要男孩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出她同意就可以了。老师笑着说:“所以男孩碰到这种情形,就大胆得吻吧。法律允许的。”我右边的美国男生偷笑,小声说,“那太好了。”听见他的话,邻近的人都大笑起来,所有的劳累与疲劳都在笑声里飞到了天边。
讲到有关动物的“严格责任”时,老师告诉我们如果是家养的动物伤害人,主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主人提前就知道自己的动物有喜好伤人的恶习。所以“每条狗都可以不负责的咬人一次”(every dog has a free bite),因为主人可以用这条规则来为自己辩护。但是,一旦够曾经咬过一次人,第二次再咬人的时候,主人就要承担严格责任了,因为已经知道它的“恶习”。相对而言,规则谈到如果野生动物伤害人,主人就要承担严格责任了。老师告诉我们律考中的野生动物有狮子,老虎,和熊。我的目光已经看到了下一个知识点,不觉得这个简单的规则里会有什么解释和笑话。想不到,老师告诉我们他在某一年讲课时谈到这个问题,课后突然有个男孩来找他,恭恭敬敬得问,“我可以问您一个问题吗?”“当然可以啊。”“如果有一头大象伤害了人,主人负责吗?大象是不是野生动物?”老师愣住了,教了这么多年律考的课,从来没有想过“大象”,沉吟了一下,“当然是野生动物了。”男孩很困惑,“可是在印度,大象是家养动物啊”。老师哭笑不得,“你是考印度的律师还是考美国纽约州的律师呢?”哈哈,大家都笑起来。这个男生真是聪明绝顶,那么多的规则都来不及记,还有精力想什么印度的大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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