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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上诉审辩护词

  3、 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上诉人被传作证后,经教育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一行为正是这种情形。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要件。
  第一, 司法机关根本未发觉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在上诉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前,没有掌握任何证据。公诉人确认“我们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见诉讼卷P200),今天有好几个人到我院自首,有涉及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谈清楚”,(检察卷(一)P54),这恰恰说明司法机关还没有发觉上诉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而仅是听到一些传言而已。充其量也仅能说检察机关对上诉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有所怀疑。相反,检察机关完全是按照上诉人主动交代的事实去找证人逐笔核对的。例如,第一个证人即寥如雪是1989年10月31日证明永安车务段贸易公司及三明联运总公司所给之奖金问题的(P321);李秀伴1989年12月6日(P175)、林建国1989年12月23日(P234)、邵伸机、何建立1989年12月25日(P158、P166)、陈俊杰1989年12月26日(P149)、陈伯顺1990年元月12日(P214)、金昌钗1990年元月8日(P239)、李宏庆1990年元月12日(P113)、郑力文1990年2月7日(P195)、杨仲柔1990年2月23日(P113)、陈金龙1990年2月17日(P218)、潘金狮1989年11月21日(P266)、唐兆良1990年2月12日(P253)、吴德平1990年2月13日(P230)、俞国英1990年2月14日(P251)、魏常德1990年2月15日(P222)、李炳第1990年3月1日(P173)、杨成斌1990年3月9日(P289)、陈启地1990年4月27日(P126)、吴行建1990年5月22日(P203)、冯庆运、王秀云1990年5月26日(P193、P185)、王文节1990年6月7日(P141)、郑培康1990年7月2日(P264)、姚良明1990年7月6日(P247)、潘忠钦1990年7月9日(P248)、陈运弟1990年7月7日(P155)、姜自强1990年7月10日(P191)、高锦清1990年7余额12日(P135)、高依忠1990年7月23日、8月16日、10月17日(P274、P278)、单进1990年8月15日、10月12日(P329)作证的。上述事实无可辩驳地证实在上诉人于89年10月28日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前,司法机关根本未发觉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更不用说掌握证据了。
  第二, 上诉人是在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交代的。而且上诉人并非作为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证人被传唤作证时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的。上诉人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前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这已为庭审调查所证实,而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根据《刑诉法》第40条规定精神,对人犯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是已经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如前所述,当时司法机关甚至连犯罪事实都尚未发觉,当然也就谈不上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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