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中心论之批判
杨铁军
【摘要】“行为中心论”自古典学派建立起来,在
刑法理论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为中心论”过份强调行为在
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面对复杂万变的现实,显得僵化、缺乏灵活性,使得
刑法理论与现实矛盾、脱节。尽管,“行为人中心论”,否定了“行为中心论”但是,由于它理论的缺陷使得这一次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笔者试图通过对“行为中心论”的涵义、源来、及面临的现实、理论困境等,来揭示“行为中心论”的不合理性并构想“行为中心论”向“意志中心论”的转移。
【全文】
行为中心论之批判
杨铁军 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
简介:
“行为中心论”自古典学派建立起来,在
刑法理论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为中心论”过份强调行为在
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面对复杂万变的现实,显得僵化、缺乏灵活性,使得
刑法理论与现实矛盾、脱节。尽管,“行为人中心论”,否定了“行为中心论”但是,由于它理论的缺陷使得这一次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笔者试图通过对“行为中心论”的涵义、源来、及面临的现实、理论困境等,来揭示“行为中心论”的不合理性并构想“行为中心论”向“意志中心论”的转移。
关键词:
“行为中心论”、“ 行为人中心论”、“意志中心论”、 犯罪构成、“罪刑法定”、
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正义、功利、已然之罪 、未然之罪、 报应之刑、 预防之刑 、报应、 遏制、矫正 、社会疾病、行为、最广义行为、 广义行为、狭义行为、犯罪行为 、危害行为、身份、 持有、思想、未遂、中止、不作为、意志、非行为 、非危害行为
内容:
一、 行为中心论的简介及历史批判
一、 )行为中心论的内涵
“行为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是刑事古典学派建立起来的。古典学者们从犯罪的最直观形式—犯罪行为入手,前溯到主观心理,后顾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剖析三者之间的联系,得出行为在主观上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在客观上有害于社会的结论。据此,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或遏制,继而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一系列原则。在犯罪论上,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观心理的外化和犯罪结果的导因,是犯罪人主观恶性过渡到犯罪客观危害的中介,建立了以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刑罚论上以对犯罪行为的考察结论作为提出命题的基础。显然,“犯罪行为是
刑法原则论、犯罪论、刑罚论形成的主线,是构成整个
刑法理论的第一块基石。因此,这种刑法学体系称之为行为中心论。”⑴
二、)行为中心论的历史源来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以阴谋、诅咒、厌魅等作为严重的犯罪,也就是“非行为”也构成犯罪。糟糕的例子,如,“狄奥尼修斯砍下了梦中割断了他喉咙的马尔西斯的脑袋。”⑵《汉书食货志》载:“御史大夫,张汤与大农令颜异郁崇,张汤奏称颜异见令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有腹诽之法(比)。”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批判这种以阴谋、诅咒、厌魅、渎圣等构杨重罪的基础上,提出以行为作为定罪根据,并且,在其倡导下,立法者在起草
刑法分则时严格遵循以行为作为定罪根据的原则,从
刑法中删除只有犯意而无行为的罪名,行为成为犯罪的唯一载体。以行为作为定罪的根据,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深得公民的支持和拥护,因为以行为作为定罪的根据,排除了由惩罚“非行为”而可能带来的对公民人权的肆意侵害,同时,行为的有体性使得“罪刑法定”变得确实可行。无论是旧派倡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是新派倡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深受罪刑擅断侵害之苦的公民而言,具有的吸引力、蛊惑力是可想而知的。因而,“行为中心论”以行为作为犯罪的唯一载体,以行为作为整个理论的基石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是天生的正确的。直到“行为人中心论”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