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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严打”工作调研报告

  (五)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抑制了人的积极性。
  评价体系的构建,一直是道难道。有的人寄希望于通过一两组量化指标而实现对侦查工作的绩效考评,这种设想是天真的,不切实际的。因为,侦查工作的绩效归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绩效考评是相当困难的。评估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绩效必须建立复合型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通过多指标对绩效进行定量测评,另一方面把握工作的质,通过对侦查活动有关特性的考察来衡量该活动的效益高低。
  至今为此,我们尚未建立起一种科学的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当今的考评大多是主客随意的,这种“盲目评断”、“王婆卖瓜”、“以某人说了算”、“权威定论”的评估模式不但不能发挥酬赏机制的功能,反而严重地抑制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就严打而言,究竟哪个地方打得好,哪个地方打得不好?哪个地方战斗力高,哪个地方战斗力低?哪个地方办案质量高,哪个地方办案质量低?哪个地方打击力度大,哪个地方打击力度小?发案率高的地方是不是打击的力度就小了?破案率高的地方是不是打击力度就大了?公安部曾指出,通过四个月的严打,福建省刑事案件的增幅率得到了控制,但破案率在全国仍属低水平,这话能说明什么呢?由于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使我们很难去回答这些问题。
  因此,建立起一种科学的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十分重要,十分迫切。我们可以通过组织、意识、实物、信息四个基本要素的齐备性、量的充分性、质的适用性和结合关系上的协调性上去评估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可以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情况、“三率”及到案率、打击处理率、办案时限等指标完成情况去评估办案质量;可以从侦查质量、侦查速度、侦查投入三者的关系入手利用“效率定量测量”与“作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去评估侦查办案效率;而要评估打击的力度则既要看发案数,又要看破案绝对数,也要看破案率,关键还要看人均破案数,同时要考察案件的性质和破案的途径与步骤方法。
  由此,一种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的雏形也就出来了:侦查绩效取决于战斗力、办案质量、侦查效率、打击力度。有了战斗力才能有打击力,有了战斗力,质量与效率也才有保证;质量高而效率低,或效率高而质量低都不是高绩效;有了战斗力,但没有打击力,说明工作还不够卖力。只有四者都处于高水平才能有高绩效。而战斗力、质量、效率与打击力又取决于各种要素,那么这一系列要素就成为评估侦查绩效的客观依据。
  (六)环境的变化与管理机制的滞后导致刑警出现心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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