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素的缺陷,影响了刑侦战斗力。由于战斗力不强,使刑侦工作陷入被动。在此状况下,严打的效能无法得到保证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基础薄弱、技术落后,不能走信息化之路,那么,再强大的队伍在科技化与信息化的年代里也只能陷入“四面楚歌”的报警声中而疲于奔命、穷于应负。何况我们的刑侦队伍并不强大。
(三)无序的协作,影响了整体作战的合力。
在严打中比在平时更需要协作。协作不好就会出现“内耗”,而一旦出现内耗就会使原本就不强大的战斗力进一步得到削弱,整体作战的合力就无法形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刑侦系统内外都客观地存在着各种“内耗”,其表现为:1、地区性“内耗”。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往、配合和协作;地方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企业公安机关之间也时常发生不配合、不协作的现象。这种不配合不协作主要是在抓捕逃犯、查缉流窜犯、侦破跨区域性案件、区域联防、控制重点对象、协查赃物罪证等方面。2、部门性“内耗”。由于部门间没有严格的情况沟通、工作协作制度,使管理与打击、打击与防范、防范与管理相脱节,甚至出现相掣肘的情况。各业务部门、各警种之间也存在扯皮、推诿现象。侦防机制改革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产生了新的矛盾,派出所与刑警中队之间的磨擦成为部门性“内耗”的焦点。3、社会性“内耗”。公安机关与检察、纪检、税务、监察等部门缺乏配合,各自从部门的利益出发,给侦查工作平添了不少困难;由于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弱化,公安机关与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不协调。在这种状况下,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常常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做一些非侦查性的工作。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力量的源泉,也使刑侦队伍陷入了孤军作战的境地。4、人际性“内耗”。在刑警之间,有的名利思想较重,看到别人出成果,就感到紧张不安,有一种受威胁感;有的甚至出于嫉妒,不协作、不配合,互相封锁,影响整体协作和工作效率,在领导与民警之间,有的领导对下属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处事不公,使下属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下属对领导不尊敬、不联系、不汇报,自行其事。
以上各种“内耗”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有些地方存在的“内耗”甚至是触目惊心的。这些“内耗”就是无序协作的具体体现。要形成严打的巨大合力,必须很好地解决协作问题,尽快消灭“内耗”。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热难点问题成为严打工作的"瓶颈"。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人到案"开展侦破是打击外来人口犯罪、追捕在逃人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通过规范化建设,基层所队的战斗力明显加强,但是重打击轻建设,管理与打击、防范与打击脱节,各警种、各部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利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重点人口管理与刑嫌调控工作未能有机衔接;查扣违章车辆未能及时核查是否被盗抢车辆;办理治安案件或给外来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没有及时采集这些人员的基本情况、相片、十指纹等信息,为打击犯罪服务;没有认真执行追逃工作新机制,在逃人员的日常布控、可疑人员的网上核查不落实;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吃、住、行、销场所管理与阵地控制不能很好地结合,管得用不着、用得又管不着;刑事特情管理不规范,尖子特情、专业特情、外口特情缺乏,经常是因案侦需要临时物建特情,不能长期指挥使用,等等,都严重地影响着严打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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