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可见,作为批判法学的主将和精神领袖,昂格尔法治理论的批判性和建构性特点鲜明、见解深刻。昂格尔对自由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的批判和对法治危机的揭示,并非意在否定西方法治的价值,而是在于重构法治的理想,促进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进步。他的鞭辟入里的批判和怀疑精神以及旨在重构人类美好前景的努力,无论对于西方的法治的重建还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现,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他至少使我们认识到,在中国这样极端缺乏法治条件的国家建设法治,就必须首先从建立和完善能够产生法治的一系列条件开始,且要从一开始就应注意克服导致法治解体的矛盾和弊端,因国制宜,在高扬法治理想价值的前提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注释】 * 魏治勋,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研究生,e-mail:sunnywind2001@sina.com (1)参见於兴中《批判法学与后现代主义法学》,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225页。本文有关批判法学的观点亦请参阅该文。 (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9页 (4)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7页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1版,第321页 (6)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4页 (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1版,第 317-318页 (8)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5页 (9)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1版,第 324 页 (10)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63页 (11)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63页 (12)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81页 (1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92页 (14)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274-278 (15)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49页 (16)王以培《基督与解脱》,作家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81-82页 (17)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76页 (18)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04页 (19)佘碧平《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上海三联书店200年5月第1版,第152页。佘文对此的表述是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与三权分立。其中的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只不过是civill society的不同的中文译法而已。 (20)谭岳奇《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忆》,载谢晖、陈金钊主持的《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38页 (21)Willam.F.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city,1796-1889,Standfou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7-8, 参见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载《杨念群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00-101页 (22)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载《杨念群自选集》第101页 (23)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载《中国书评》,1995年9月第7期 (24)以上参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邓正来、杨念群译,Modern China, April, 1993 (2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5页 (26)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6页 (2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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