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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条件及其重构---读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有感于法治之难

  五、“超级自由主义”对法治的重构
  但昂格尔认为,西方法治的危机是可以克服的,克服这一困境的关键因素在于人们努力纠正这种迷失价值观的程度和方法。为此,发现一种一直隐蔽的善的需要赋予了哲学沉思和政治实践一种使命。寻求道德认识与创造新社会的斗争紧密相关,这种社会制度对其成员道德观念的歪曲是可以得到纠正的。(40)
  作为注重建构的思想家,昂格尔的思想并非只破不立。他的理论没有虚无主义的色彩,也并非不顾现实可行性。在考虑法与社会的变革时,批判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建设性的工作,批判就可能最终变成无谓的。昂格尔完全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很重视对社会和法的新模式的探索,并在其近著《政治学:建设性社会理论的作品》中表明了他的社会改革设想及其法律制度方面的计划。
  昂格尔最初试图用“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共同体”来克服自由主义的矛盾,即克服个人的自我分裂(理性和欲望的冲突)和阶层制之下官僚的不正当统治。显然,他想通过这样的自发的结社关系,一方面使个人独立于国家和旧的共同体(自由主义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自立的个人社会化过程中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的相互结合(民主主义的功能)。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防止自由主义带来个人的原子化(散沙状态)以及原子化的个人无力抵制国家权力的长驱直入的问题,进而追求一种有秩序的自由。西方理论家在改造自由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方面的观点具有惊人的相似。查尔斯·泰勒在探讨西方自由主义社会所面临的三个隐忧时指出,个人原子式的对自决的自由的追求、官僚统治的工具主义理性使得人们失去了共同行动的要求,日益信赖官僚国家这个巨大的监护权力,从而为托克威尔所称的“ 温和的专制主义”的形成敞开了大门,个体的公民在它面前倍感无能为力,从而更加消极,形成了温和专制主义的恶性循环,它控制了我们的政治命运,导致了公民尊严和自由的丧失。(41)泰勒认为,投身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斗争的严肃尝试,要求提倡一种民主武装的政治。重构技术的政治尝试,从根本上涉及到抵抗和逆转分裂。为此,泰勒呼吁,必须对抗分裂,共同战斗,因为只有“成功的共同行动能够带来一种武装感,并且也能够强化与政治共同体的关联”。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中解脱出来,挽救法治的危机。(42)
  后来,昂格尔又提出了用“超级自由主义”来克服自由主义危机的主张。所谓“超级自由主义是要把关于自由和解放的自由主义的前提伸张到极限,通过发掘自由主义尚未实现的潜在价值物的方法来重新构筑自由主义的制度。这个设想在《批判法学运动》一书中得到了明确的阐述。它包括两方面:第一,批判传统的自由主义法理论的中立性和自立性,把围绕社会生活条件的争端再一次引导到法律的议论中来。这样做并非使法融解到社会之中,恰恰相反,是要让法通过吸收现实的因素、填补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根据新的实践目的修正理想等方式而获得内在的发展。第二,昂格尔提出了代替自由主义法的新的制度建设方案。它的基本目标是松弛社会的阶层制,使人从结构的重负下解放出来。它的内容包括作为社会生活可变性的制度保障的民主主义、控制社会资本的市场以及把个人和社会结合起来的权利体系等方面。昂格尔提出了四大权利范畴——能够保障个人不受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侵犯的豁免权、能够允许个人改变既存的社会结构的变动权、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资本提出分配要求的市场权以及从法律上满足共同体生活需要的团结权。季卫东认为,现阶段的昂格尔的理论还缺乏制度层面的可操作性,他的批判已经马到成功,而他的建设仍然前途未卜。(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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