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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条件及其重构---读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有感于法治之难

  四、西方自由主义社会法治的危机
  为了揭示自由主义社会及其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昂格尔建立了比较社会形态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应该“坚持把现代社会看作是一种社会形态,它应该被理解为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自我意识与它的外部形式之间特殊的相互作用的产物。”(33)由此,他的比较社会形态的框架把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分为部落社会、贵族社会和自由主义社会,并力求“在一种较为独特的历史研究基础上认识不同社会生活形态所隐含的‘深层结构’,这些基本模式内不断变化和相互冲突的可能性。”(34)昂格尔认为,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一个生存的关键点,在其确定社会联系的特殊方式中存在着一个隐蔽的裂缝。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这一缺陷暴露出来并产生明确的结果,社会就会解体并出现新的形态。对于部落社会来说,危险就在于:作为集团冲突的牺牲品,共同价值观的社会会四分五裂。而贵族社会的类似的缺陷则在于:贵族权力与其它等级确认自己的自治性及发展自己的内部组织的斗争之间的冲突。而自由主义社会的弱点则在于它内部那独特的不稳定的等级结构的含义:虽然没有一个集团被授予了支配其他集团的权利,但是,某些集团享有的权力确实较多。因此,在追求平等和权威的需要之间总会产生连绵不断的斗争。(35)昂格尔在分析了自由主义社会形态的特点之后认为,民主体制有一种内在的动力,那就是:“等级之间的区别愈是多样化,愈是不严格,余下的差别就愈是难以忍受。…随着社会地位每一步平等趋向,人们对平等的渴望反而越更加强烈。”(36)在自由主义社会,部落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共同意识和贵族社会所特有的对等级的忠诚不复存在。藉以维系人们之间结成一个共同体的是在相对平等的价值基础上进行交易的利益联盟。然而,在从相当封闭和包容性的等级制度向更为开放性和不全面性的自由主义制度的过渡中,人们意识到,那些最初看来是长期一致传统产物的准则或观念,不过是塑造这一传统的统治集团的利益或信念的体现。由此,我们的惯例也不过是他们用来证明的某种等级制度的产物。“随着等级秩序合法性的每一次被削弱,都破坏了对传统实践方式的信任,而每一次成功的摆脱传统合理观念的束缚,又进一步动摇了人们感觉到的已经认可的等级制度的合理性。”(37)自由主义社会依然是一个等级的社会,虽然它趋向于扩充社会集团的数量、同时减少人们生活于其中的个别集团的重要性,但是,集团之间所享有的权力很不平等,这种集团统治的结构保证了一种强加的秩序的出现。“由于前述原因,自由主义社会的权力体制日益成为一个不能保持其权威性的一个体制。由于这个特点,它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心中破坏了自己的合法性。因此,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现代生活中的秩序问题概念中所包含的部分真理就是,不存在一种能够接受的秩序。”(38)这样,昂格尔就认为自由主义社会的这种内在的冲突导致了人们对当前社会合理性信念的丧失,由此,西方法治就存在着解体的危机。
  昂格尔进一步分析到,在西方法治希望通过保证权利的非人格化而解决自由主义社会的困境。但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则依赖于两个关键性的假定:第一个假定就是最重要的权力必须集中于政府;第二个假定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但法治的这两种假定最终都被证明为基本上是虚构的。首先,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所有重要的权力都保留在政府手中这一假设从来都不是真的。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个人生活的等级制度还是存在于家庭、工作场所及市场之内。法治理论的另一个关键的假定——规则会使权力非人格化和公正化,也同样十分脆弱。昂格尔认为,只有当确实存在着一种摆脱执政者好恶而独立地确定法律规则含义的方式时,规则才可以保证权力的非人格化。这样一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就转化为规则能否充分地控制司法权力的问题,但是,我们对自由主义社会有没有流行过一种真正中立的司法方法深表怀疑。社会共识的变化无常及不合法性很难使法官发现一种稳定的权威性的共同认识及价值观体系,以便在此基础上建立它的法律解释。因此案件判决对于法官而言,只能是一个在相互竞争的信念体系中作出困难选择的过程。而且,它还迫使法官依赖于一种本身日益缺乏神圣性的社会状况产物的公认的伦理观。这样,审判并没有解决而是加剧了不合理的权力问题。由此,自由主义社会生活的现实证明了法治理想根本假定的虚假性。因此,法治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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