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作者在赞成中国存在过市民社会的理论时,还有意无意地误解了梁治平先生的主张。笔者认为,以梁先生立论行文之清晰、确实,如不故意为之,是很难曲解梁先生的本意的。先以作者所引的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为例,我们即可看出,梁治平所谓的“社会与国家”的架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让作者导出中国的市民社会。梁治平在该著作开篇的《导言》中,就及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他怀疑,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性”、重视“公共”与“私人”两个领域界分的这种西方近现代社会理论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用来说明和解释中国的历史。”(25)梁治平提出,“研究古史的学者发现,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在两个重要方面与西方的早期发展不同。第一,国家的出现并非由于生产工具的重大改进,而是与固有的亲属组织的变化有关。第二,这种国家并不以地缘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为条件,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并且信赖血缘组织及其原则。这种亲缘的政治化和政治的亲缘化,造成一种家国不分、公私不立的社会形态,反映于法律,则是内外无别,法律与道德不分。(26)尽管自春秋秦汉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巨变,一种多少是新的文明出现了,然而“早期家国不分的传统仍以某种方式延续下来,新的政治哲学把家与国安排在一个同质的序列中,…这种格局一直保持到帝国的终了,而没有根本性的改变。”(27)试想,作为社会细胞的家与国尚且不分,社会与国家能够成为一种对立的二元存在吗?在对以“国家——社会”二分的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历史的模式作出否定性的评述之后,梁治平引证了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的观点:“与西洋建立于阶级社会基础上的国家相比,中国实在不像是一个国家。在这里,因为缺乏阶级对立,以至国家与社会界限不清,国家消融于社会,社会与国家相浑融。社会与国家不像在西方历史上那样分别对立。”(28)最后,梁治平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无论国家与社会分别对立的二元的模式,还是在此基础上演绎形成的三元模式,甚至一般使用的‘国家’概念本身,都不能对传统中国的国家、社会和法律做出恰当的说明。”(29)由此可见,梁治平是反对以“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的模式分析中国社会及其法律的,而恰恰持有相反的主张,即以国家与社会在中国的浑然一体化作为其研究习惯法以至民间法的社会历史背景。不仅如此,梁治平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有关研究也表明他倾向于否定“中国市民社会论”,而仅仅把它看作一种观照中国社会的“对照性”的概念,而且他说,“在我看来,除非这一概念的‘对照性’用法被充分地了解和运用,在中国语境中恰当地展示其分析性和规范性意义几乎是不可能的。”(30)市民社会概论在中国仅有的“对照性”价值和梁治平对“中国市民社会论”的警觉,再次表明了他的一贯立场:“中国社会…首先被看成一个内部不存在根本差异的社会,一个所谓同质的社会。为了保持其稳定,社会利益的分化,尤其是有组织地去主张不同的社会利益以及任结党的努力,从来都受到政府的压制和打击。”(31)而在这样一个专制的、高度一体化的国家——社会结构中,不仅市民社会不可能产生和存在,而且即使“作为一个分析工具,civil society 概念并不能贴切地刻化中国传统和当代国家——社会关系上的一些特点,相反,简单地套用这一概念很容易导致对中国社会现实的扭曲和忽略。”(32)可见,梁治平的分析在结论上与罗威廉殊途而同归,他们都认为,主张中国存在市民社会的论调是十分荒诞的,而且以“国家—社会”二元架构或者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作为分析中国社会问题的工具,其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以此二人的观点来作为中国存在市民社会的证明,其结论的虚妄性不言自明。
这样,通过对“中国市民社会论”的否定,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传统的中国完全不具备产生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条件,也就不能出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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