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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条件及其重构---读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有感于法治之难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似乎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法律秩序”出现的条件,世袭权力解体,“士”的阶层出现,国家社会开始分离。然而,中国此阶段的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缺乏一个独立于君主集权政府的“第三阶级”,即独立的商人集团以及为维护其利益而发展自己的法律的法律家职业团体;葛兆光先生在他的《中国思想史》中写道,春秋时代,“士”开始崛起表明思想与知识权力的下移;而在春秋末期到战国时期,“士”已经十分风光了,不再象春秋早期和中期那样只能做卿大夫的家臣,而是形成了一个不拥有政治权力却拥有文化权力的知识人阶层。“如果说前期的文化知识阐述者还必须依附于政治权力,那么后期的知识垄断者常常可以与权力分庭抗礼,于是‘思想’便出现了独 立的发展空间。”(12)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出现了类似于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领域”的“百家争鸣”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此时已出现了独立的利益阶层甚至市民社会,它的实质是:适应“封建制”瓦解和“官僚制”兴起的变革要求以及兼并战争对人才的需求,在多国并存、思想控制相对削弱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暂时性的思想自由的繁荣局面。然而,“就当时中国的情况而言,基本的趋向还是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制。”(13)一旦这种集权制形成,这种“百家争鸣”就再没有产生的可能,有的是“焚书坑儒”、特务统治和严酷的“文字狱”,历史经验表明,我们是断不能把“百家争鸣”之类现象称为“公共领域”的。尤其是,中国的社会生活自唐宋以后形成了一种近乎固定的模式。隋代开始的科举制度宣告了士族阀门独霸上层社会的时代的终结,而“从皇权所象征的国家、士绅所代表的社会以及民众这三者的关系上来看,唐宋之间的历史似乎同时呈现两种趋向。一方面,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比如税法的变化、政治策略比如区域行政长官的控制,在促进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国家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向…;另一方面,是由于士绅阶层人数的增多以及它们在社会中权力的膨胀。在世袭贵族时代结束后,…他们…在地方上成为领袖,在与国家的协调中,他们也促进着国家的法律制度、道德伦理、文明观念的扩张,不过同时也在抵抗着国家法律对于民众个人的直接统治,有时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言人,对抗着国家无限膨胀的权力。…不过,总的来说,国家与士绅、政治权力与文化权力在支持以传统道德为核心、礼法为背景的文明在社会中的扩张方面,却是相当一致的,国家通过刑法对民众进行‘惩罚’,而士绅则常常通过教育进行‘规训’,…正是在国家与社会一致的推动中,一些儒家原则被当作天经地义的伦理道德确定下来,按照这种原则建立有序生活的制度也被认同,并逐渐推广到各个地区。”就这样,“在国家权力所笼罩的空间中,一种伦理道德同一性被逐渐建构起来,一种普遍被认同的思想世界开始形成,并终于奠定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世界。”(14)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帝制时代的末期中国思想界接触到西方先进社会思潮和科学技术以后才渐告终结。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士绅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性,使得中国并没有产生作为法治的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的思想意识的利益集团。
  其次,中国早期宗教的超验性日益淡化,神的观念日益非人格化、自然化,故自从儒学占据统治地位以后,中国宗教就完全伦理化了,这种宗教不能提供一种激起资本主义“新教”伦理精神的“神召”,也不能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一种“超验的基础”或高级法背景的。所以昂格尔说,在“中华帝国,几乎没有什么重要的宗教戒律能够逃避政府的控制。只是在西方,神法与君主自由裁量权之间才形成独一无二的平衡关系。而这对于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历史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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