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强调“结算时”确认收入,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中国特色”的完成
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27] 这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
企业会计准则》引进国际会计惯例的意义。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并非单纯因为人们对国际会计惯例不够熟悉,对各种“会计估计”缺乏经验,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国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殊状态尚未给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一个适当的生存空间。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市场秩序相当混乱,企业间相互拖欠债务现象异常普遍,商业信用几乎不存在。因此,如果按照严格遵循国际会计惯例的思路——强调收入确认与创造收入的劳务之间的关联,是否实际取得工程款的考虑退居其次——,工程建设企业的财务报表就可能会出现大量最终无法兑现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结算时确认收入”虽然不太符合国际惯例,但却符合中国实际,而且从一定意义说,可能也更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基本原则之一——谨慎性原则,[28] 而后者正是我国财务会计体制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
不论基于何种考虑,体制转型时期的财务会计体制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一样,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体现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系列、衔接中外思路的分行业会计制度系列、反映上市公司以及改制企业特殊要求的股份制会计制度系列,三套规则共存于我国的会计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它所引起的会计实践的混乱是可以想见的:一方面,大量引进的国际会计惯例本身就让国人见识了会计方法的选择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观性,另一方面,现行会计规则体系中多套规则的共存更让人无所适从。尽管财政部在出台每项规则或制度时都不辞辛苦地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与原有制度的衔接作出解答,但是它们不可能覆盖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正是这些客观存在着规则差异和空白,给凯立公司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操作空间,然而,它们却似乎滑过了中国证监会的视野。
2、凯立公司确认木棠工程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凯立公司而言,为满足现行法律关于“发行股票前三年盈利”的要求,它必须在1995-1997年间报告收入和利润。木棠工程虽然已经从大股东长江旅业转入凯立的名下,但这个工程项目的实际作业早在凯立公司成立前就已经完成了。因此,凯立确认木棠工程收益只是一个会计利润的确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凯立需要推迟确认收入,将1994年前的工程产生的收入列入1995-1997年度进行报告。为达到这一目的,在三套会计规则系列中,只有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具体来说是《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能够满足凯立的需要,通过对办理结算手续时间的精心安排(或者说是刻意拖延),[29] 凯立公司在1995、1996年、1997年分三次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从而将木棠工程的收入分批计入1995、1996、1997三年。
相反,如果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或者《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不论是采用完成
合同法还是完工百分比法,凯立无论如何不可能在1995至1997年间确认木棠工程的收入。具言之,依完工百分比法,木棠工程收入确认时间应与工程建设时间基本同步,即在1992-1993年间;依完工结算法,则木棠工程收入确认时间是1996年,即发包方与承建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的时间,而不可能在1995年和1997年中确认收入。
凯立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一个会计规则的选择与适用的过程。这一会计处理能否被接受,也就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它选择适用《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合适?第二,它对上述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对会计规则的滥用?
(1) 会计规则的选择
从总体上看,1998年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其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系列比1993年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惯例,自1998年1月1日之后,上市公司都必须适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于那些在这一转型时期申请上市的公司,中国证监会1998年5月20日发布了《
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字[1998]4号),只要求1998年7月1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公司按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调整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这样一来,1998年6月29日报送了申请材料的凯立公司就幸运地继续“活在旧体制中”。
在旧体制中,依然存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两套规则。凯立作为一个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当然应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30] 然而,具体到工程收入的确认这个问题上,股份制试点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那么具体、详细。在这种情形下,凯立公司能否适用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即《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这里,我们面对的实际上是“后法优于前法”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个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在会计规则领域的一个范例: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1992年5、6月间颁布的,此时,代表我国财务会计改革基本方向的、法律效力最高的《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尚未出台。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则是在“两则”之后发布的,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两则”的要求。财政部在发布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求所有企业均遵照执行。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财政部在1993年6月7日专门发文[31],要求其从1993年7月1日起:(1)在财务制度方面,执行《企业财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2)在会计规则的适用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在若干事项上执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不过,财政部明文列举的若干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工程收入的确认这个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