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回首凯立上市的前前后后,最让人惋惜的是一个本来可以多赢的局面就在各种各样的错位中被葬送了。或许,凯立一开始就不应当挤到公开发行股票这条道上来。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及回收在时间上有其特点,实践中通常都是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由若干家银行组成银团发放以项目未来收益为抵押的长期贷款。另一种选择是发行定期债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并不多见,也未必是一条合适的路径。更何况,凯立作为一个专为修路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缺乏以往的经营业绩,因此也很难通过现行法律关于股票发行资质标准的检验。然而,我国目前融资方式过于单一,企业似乎也别无选择。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承担巨额贷款的风险,而银团贷款或者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开展起来,长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受到许多限制,结果只剩下公开发行股票一条路。凯立虽然令人难以置信地拿到了的2亿元的发行额度,但终究难以逾越“三连续年盈利”的法律障碍,功亏一篑。凯立的上市之旅被称为“百折不挠”,但是又有多少人想过,一条道走到黑的凯立是何等的无奈!
凯立修路“出师未捷身先死”,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三年连续盈利”作为股票发行资质的要求确实不尽合理,我们是否可以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将上市融资的资格监管与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两个方面适当分开?
本质上说,公开融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发行资格是市场赋予的或者说投资人给予的。投资人愿意购买某一种证券,发行人也就获得了这种资格。投资人的决策通常建立在对投资项目的未来盈利或者未来现金流的预期基础上,针对的是投资项目而非筹资人。当然,筹资人的资信也很重要,但是它并不仅仅体现在为筹资人以往的经营业绩数据。更关键的是,这些财务会计数据作为传统会计程序的结果,只能反映过去,并不能揭示投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它充其量只能说明经营者曾经表现出的管理水平。因此,以历史性的财务会计数据来衡量一家公司是否有资格发行证券,这种监管模式的利与弊都非常明显。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但有些时候也会剥夺投资人本来可以享受到的获利机会。
实际上,这些问题在创业板市场的建设过程中已经提了出来,且采取的对策就是法律上降低发行门槛,以便为创业之初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同时也为一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人提供一个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契机。这并非以牺牲对投资人的保护为代价。与创业板市场同时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如风险资本的早期介入,帮助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完成从技术孵化器向商业化生产的转型,更详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等等,都是减少公众投资人所可能遭遇的投资风险的制度安排。虽然目前域外创业板市场的表现令人失望,但是这些制度建设中闪现的智慧并没有完全失去意义。
当然,对于凯立和凯立案而言,这些议论可能已经走得太远了;如果说是一种理解,恐怕也来得太迟了。凯立上市已经成为当事人的一段辛酸往事。曾经是雄心勃勃的创业计划,曾经在法律与会计的边缘处精心探索的司法智慧,已如过眼烟云,不仅无人喝彩,反遭嘲笑与抨击。能让后来者给予客观的评说,大概也算是它们所能获得的最高礼遇了。
谨此纪念凯立案二审判决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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