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法律障碍而言,剥离上市方式的会计主体障碍是很难克服的。只是,这个问题终究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因此凯立案对“剥离上市”的司法审查也远算不上彻底,甚至可以说,法院与当事人都未必有明确的意识。对于凯立而言,这也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剥离上市政策与预选程序一样,都是“合理不合法”的客观现实,经不起司法审查。就象证监会在一审中因“预选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而败诉一样,凯立被监管者挑中作为第一个承受司法审查的剥离上市典型,如果法院较真,凯立也难逃“败诉”的下场。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凯立居然闯了过来,并使凯立案以一个比较单纯的会计技术争议的面貌呈现在法官面前,获得了自己所能期盼的最理想的判决,这份运气恐怕也非“侥幸”二字足以涵盖。当然,幸运儿只有一个。对于剥离上市方式本身而言,凯立案已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证监会再次挑战剥离上市方式,它绝不会再忽略这一改革过程中的权宜之计在会计原理上难以逾越的障碍。后来者当警醒了。
在此,笔者无意评论“剥离上市”政策本身,只是对于凯立状告证监会本身有一点感慨。监管者无论如何执行政策,最重要的是一视同仁。否则,要么是对被监管者不公平,要么就是为难最终解决争议的法官。凯立舍得一身剐,也要把证监会拉上公堂,心里总是有一股不平之气吧?
四、认真对待“融资的权利”
凯立案揭示的诸多问题,不论是企业对会计规则的滥用,还是剥离上市政策本身,根子都在“三年连续盈利”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股票发行前提条件的唯一实质性要求。个人的、集体的聪明才智,处心积虑都是为了规避《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
有人可能会说,这正体现了“三年连续盈利”条款的重要性,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濒临倒闭的公司混入证券市场融资,将风险转嫁给投资人。的确,立法者在《
公司法》中写入这一条款,很明显是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门槛,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然而,凡规则必有例外。对于那些刚开始创业的企业而且,它们可能有一个很好的商业项目和盈利前景,只是缺乏足够的资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几乎断了它们公开融资的念头。凯立的情形似乎正是如此。与许多公司为上市而上市不同,凯立是为一个明确而具体的项目——海南省中线高速公路的建设——而上市融资的。高速公路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者通常会以垄断若干年内的路桥费的方式获得稳定而可靠的现金流回报,因此它属于收益稳定、风险不大的项目,颇受一部分追求长期而稳定收益的投资人的青睐。凯立的高速公路项目似乎更有优势。作为海南省业主负责制的试点项目,凯立与海南省交通厅签订的投资与综合补偿合同保证凯立在工程验收后五年内获得全部综合补偿款。这显然比通常公路建设者自己经营、收取路桥费的方式更有保障,时间上可能也更快一些。如果凯立如愿上市融资,很可能是一个受投资人追捧的项目。然而,“发行股票前三年盈利”的规定成了拦路虎。无奈的凯立只能走剥离上市之路,不幸又半道夭折。后续资金成了泡影,先期投入也就打了水漂。既无辉煌历史,短期内盈利前景又很渺茫的凯立,其上市融资的计划似乎真的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这是凯立的悲剧,也是投资人的遗憾,更不用说海南中部山区那些对高速公路翘首以待的普通民众的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