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因凯立案而明朗化的会计话语权问题——从
证券法的角度看则是“监管的边界”问题——,并不会随着人们对凯立案的遗忘而自然消失。但是,法学界局限于理念层面的批判,不论是“司法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控,还是“司法应尊重行政机关对专业事务的判断”的忠告,或者抽象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之争,都无助于廓清“监管的边界”。相反,这种批判浪潮中凸显的神化证券监管权的倾向,暴露出法学界对我国法律所确立的会计事务本身的监管框架的无知或者漠视。植根于《
会计法》第
33条之笼统而抽象规定的权力冲突,只有通过对会计主管部门以及证监会、银行等会计事务的监管部门各自的权力内涵和外延进行具体分析,对相关权力运作的具体途径进行可行性研究,才能够获得某种合理的解决。
在凯立案之后的法理纷争中,《
会计法》第
33条似乎被解读为证监会、银行等监管等部门对会计资料的检查评价完全可以独立于财政部门而行使。这显然没有考虑到财政部作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订者的解释者的特殊地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是由交易的真实与会计反映的正确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对交易真实性的事实认定,包括证监会在内的一干监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监督检查而作出自主判断,就象证监会查实“银广夏”事件那样。但是对于会计反映的正确性,这些监管部门则未必能同样自信。这倒并非因为监管部门的会计专业知识不够,而是因为其中可能涉及到对会计规则的不同理解,存在一个规则的解释问题。这也就是说,当监管者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检查会计资料时,如果与被监管者对特定的会计事项发生争议,而争议并不涉及经济交易的真假,只是源于双方对应适用的会计规则的分歧,那么,除非有关监管机关敦请财政部进行解释,否则其对会计资料的评价很容易受到被监管者的挑战,行政诉讼不过是这种挑战的具体方式。事实上,凯立案在二审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就是一个长期劳务收入时间确认的会计规则的解释问题。证监会在查处上市公司财务包装或造假行为过程中感受到的权力牵制,也大都发生在被监管者不存在捏造交易、但有滥用会计规则之嫌的场合中。这里,牵制证监会的并不是财政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的抽象存在,而是因为财政部对于会计规则的适用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这也启示我们,财政部的“会计主管权”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各监管机关的“会计监管权”间的确是存在一个边界的,合理界定这个权力边界的关键,在于从笼统而抽象的“会计主管权”概念中剥离出“会计规则解释权”。制订与解释规则是财政部的会计主管权的核心权能,因此,财政部的会计主管权不仅不可能取代或覆盖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管权,相反,彼此之间有一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会计主管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来代替各监管部门在后者监管的具体领域中检查会计资料,恰恰相反,只有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对会计资料的检查监督权,充分揭露或者发现会计规则滥用行为,会计主管部门的规则制订和规则解释权才能最有效地行使;另一方面,会计监管权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于会计主管权,在发生会计技术争议的场合,监管者应当敦请会计主管部门解释规则,以便其监管权能够更规范地、从而也是更权威地在具体职责范围内运作。
实践中,财政部进行会计规则解释权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在司法程序中。当争议已经提交到法院,当事人对相关会计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时,财政部对会计规则进行解释。这一途径简便易行而且对现行证券市场监管格局震动最小。另一条路径是在司法程序之外,具体在来说,在监管者依法定职权检查、评价会计资料的过程中,如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或者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的检查监督。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特定的会计事项发生争议,而争议又涉及到对特定会计规则的解释时,监管者敦请财政部解释会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