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司法审查过程,还是法学界在判决之后进行的学理批判,都存在一叶障目的现象,导致证监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瑕疵以及发行审核制度中客观存在的制度缺损都被忽略过去。同时,这也使得一些更敏感的问题无法暴露出来。例如,当监管者本不应有的工作延误导致被监管者丧失了市场机会,甚至引起了损失,是否需要对被监管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恐怕是包括凯立在内的许多企业想说又不敢说的问题,而且在法律上也确实难以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西谚曰:“难办的案件会产生坏法律”。笔者只能祈望,聪明如证监会者,在经历了凯立案风波之后,在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程序的过程,能够避免把这样的难题再次推到法官面前。
二、 证券监管权 vs 会计话语权
尽管被批评为忽视实质正义,凯立案,尤其是二审判决,其实是因对实质争议的解决方式而掀起了“自由裁量权”的轩然大波。
与一审完全沉浸于发行审核程序中不同,二审法官明确意识到当事人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会计资料的评价。然而,二审判决对实质争议解决方式的设想,无意中触及到了“会计话语权格局”的敏感问题,结果引爆了一场权力争夺大战,不仅令法院成为法学界猛烈抨击的对象,导致行政诉讼的地位岌岌可危,还无辜连带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专业人士一起成为批评的靶子,最终戏剧性地将败诉的证监会推上了“监管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
本来,从实质争议的角度看,证监会二审败诉也在意料之中。诉讼从来就是证据的较量,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特点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对证据的关切。法官不是直接鉴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而是考察当事人如何支持自己对财务数据的结论。从庭审过程来看,证监会在木棠工程收入确认这个会计技术问题上明显准备不足,举证不足以支持自己的结论。凯立则不仅提供了自己的会计处理所依据的会计制度,而且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会计规则的适用问题还出具了财政部的复函。凯立与证监会之间的证据对比,使得法官很自然地得出结论:证监会对财务资料的评价结论证据不足。尽管凯立申请财政部解释会计规则的方式有误导之嫌,其财务处理的确存在滥用会计规则的问题,但是,连证监会自己都没有察觉这些问题,更不用说受到专业知识结构的局限的律师和法官们了。
然而,二审判决并没有停留在直接宣布证监会证据不足而败诉这一步。或许是受证监会一方在庭审中表现出的会计技术知识欠缺的影响,或许是因为凯立敦请财政部解释会计制度的举动提醒法院注意到《
会计法》确立的会计监管框架,习惯于程序规范化的行政法法官们很自然地对证监会的工作程序提出了改进建议,要求证监会“在对财务资料有疑问时委托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查确认”。这一看似合理的要求,因可能妨碍证券监管者及时而有效地进行监管而首先遭到法学界的质疑;“司法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控俨然又进一步为公众对判决本能的反感情绪提供了法理基础,从而迅速获得普遍的回应。
实际上,二审判决的问题并不在于司法侵入了行政的领地,而在于法官对证监会、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专业机构三者关系的处理,无意中触到了证券监管以及会计管理体制中一个最敏感的问题,即在财务资料的最终评价问题上,证监会、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专业机构之间的权力/权利格局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归根结底,是谁拥有会计的最终话语权。在证券市场作为融资主渠道的英美国家中,长期以来这也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会计专业人士与投资人以及以维护投资人利益为己任的证券监管机关之间似乎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在我国,由于财政部作为国家会计主管部门掌握着会计规则的制订权和解释权,域外会计专业人士与证券监管机关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财政部与证监会之间的磨合。《
会计法》、《
证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彼此之间又缺乏协调,特别是《
会计法》第
33条对财政、税务、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的会计资料检查权的概括性规定,在会计监管体制与证券监管体制中都留下了一个权力冲突的隐患。这种抽象的会计主管权对证券监管权的行使造成的牵制,已经在近年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包装行为的监管过程中反映出来。在这种背景下,凯立案二审法院要求证监会将有疑问的会计资料交会计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查确认,俨然是对立法上尚不明晰的权力格局作出了某种偏向于会计(专业)部门的安排,一下子引爆了这颗定时炸弹,由此而引发的强烈反弹基本上都是从证券监管的角度进行的,且无法平息。这不仅是凯立案二审法院始料未及的,恐怕也远远超出了法学界最早批评二审判决干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声音所期待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