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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花”:走向法制现代化的争艳?——对传统调解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合与分的反思

  同时,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中自古就有讲协调、平衡、中庸、合一,排斥对立、差异的传统。这种传统思维在国人的大脑中沉淀至今,使人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其次,“礼之用,让为贤、和为贵”的处世哲学为调解提供了人文基础。影响中国文化几千年的儒家学说,把“爱人”作为自己理论的重要原则,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得理饶人”,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这也是调解制度之所以长久流传的深厚历史积淀。“无讼”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理想目标,“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 [2]
  调解的生命之源还可能源于其他一些沉积于民间的社会意识状态。首先,中国人历来诉讼意识淡漠,遇到权益纠纷,首先想到找人调停,很少想到法院诉讼,这使得便捷的调解制度成为群众欢迎的形式。根据某学者随机访谈的二十名居民的回答,在一般民间纠纷发生时,将街道或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作为自己最主要纠纷解决方式的占43%,选择运用法律诉讼解决的占27%,运用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占30%,十年前首选街道或居民委员会调解的占50%以上,而运用法律诉讼解决的较今天要少的多。[3] 而在中国古代,从统治者的“息讼”到百姓的“厌讼”使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包括家族族长的定夺、亲戚朋友的化解解决。其次,人们还保留着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使人民调解得以盛行。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如果诉讼法庭,对簿公堂,则被认为把家丑外扬了,法官的介入被认为是外人介入矛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庭、家族成员,往往难以接受。即便现在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发生纠纷,习惯于自行解决,或通过单位领导做工作,或通过人民调解员调停,协商解决,也不愿诉诸法庭。此外,由于封建时代贪官污吏对百姓的长期欺压,百姓对官僚总是充满着恐惧、怯怕心理,如谚语如此说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也使得人们不愿到官衙去打官司,而更愿意去请民间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解,避免官衙、讼师的敲诈。如上所述,久而久之,调解成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保留至今。
  (二)喜获盛夏的果实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在新中国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发展至今,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在实践中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依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2、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3、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如集贸市场调委会、国家重点工程工地调委会等等。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调解组织形式,即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也有的称疑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在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的成员都统称人民调解员,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由为人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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