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花”:走向法制现代化的争艳?——对传统调解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合与分的反思
刘书燃
【摘要】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喜人成就,不愧为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朵“东方之花”。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自近代引进中国时就缺乏本土文化的支持,所以自开始就是一个先天不足的“侏儒”,在其成长壮大过程中,也一直没有得到肥沃法治文化土壤的后天滋补,却屡遭破坏。改革开放后,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诉讼与调解的结合——诉讼调解,使得在人们逐渐接受诉讼“侏儒”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制度的变迁要求这个穿梭于传统与现代的诉讼制度进行分解与重构,从诉讼中淅出调解制度应是我国民诉制度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选择。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组织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源于自愿,并遵循“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其中不应有国家强制力的干预。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应该与诉讼分立,并应成为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可加利用的本土资源。这是因为,调解又不仅仅是传统息事宁人的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并且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成为国家地方自治具体制度——人民调节制度,其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宣讲法律和灌输法律意识是制度运行的主要内容,因而将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与重构后的民事诉讼制度争艳,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
【关键词】人民调解 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本土资源
【全文】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法】卢梭 [1]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华夏大地的社会发展中逐步形成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是非诉讼调解的主要方式,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优化、迅捷、低廉的处理纠纷的方式,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确立后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成绩也表明,人民调解制度不愧为傲立独放于祖国大地上的奇葩,堪与西方颇为自豪的法院审判制度相媲美。在近代西方模式的司法制度“侵袭”中国,逐步在中国建立起一座座法院的同时,本文认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正在传统文化的肥沃的土壤中获得营养而慢慢地孕育着,并茁壮地长大、绽放着娇艳的花朵,直趋于成熟,至今已经结出了丰厚可人的盛夏果实,并将作为一种本土资源,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为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而散发出巨大的能量,而不象“纯粹法治主义者”所认为的其本身缺乏程序保障和法律效力保障,其存在将会影响法治进程,甚至会形成法治真空。人民调解制度将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与现代诉讼制度争奇斗艳,促进我国走向法制的现代化!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中国·清代】《增广贤文》
一、人民调解制度:傲立争放的“东方之花”
(一)孕育调解之华夏土壤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并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民间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基层小吏的乡老、里正主管调解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一是家族、亲族均负有调解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的责任。我国现代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古代的民间调解是有渊源关系的,可以说是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