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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进路: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要在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内实现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必须强调法院机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分立并在分立基础上相互制约。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据有压追者的力量。”3 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作用,必须赋予其独立性,而司法职能的独立与司法职能之分离紧密相关。因为,一方面,要防止权力滥用,就不能让其它任何权力对法官施加影响,这当然要求法律与政治相分离。当然需要设置司法独立机制以作为司法抵御外来干涉,公正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之屏障;另一方面,在赋予司法权力对其它国家权力机构及权力形式监督制约功能的情况下,独立更是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
  此外,程序观念与制度也直接来源于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政治也就是程序政治,以明确、公开、具体及公正之程序开展。政治活动包括选举、立法、司法等活动,是现代政治的要义。司法活动遵循与之一致的程序也势在必然。
  第三,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关。这首先得从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特征尤其是工具性特征谈起。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特征呢?M·葛兰特曾经将其具体内容分成以下三个范畴和十一个项目加以论述:
  Ⅰ.法律规范的特性:
  (1)统一性:把宗教、阶级、性别等个人差别排除在规范及其适用之外,法律仅承认与社会的功能分化相关联的那一部分差别。
  (2)交易性:权利和义务是根据交易合意而发生的,而不是由固定的身份关系决定的。
  (3)普遍性:法律不是临机应变的东西,其结果是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再现的,因而是可预测的。
  Ⅱ.法律运行的特征:
  (4)等级性:法律执行的系统具有权威分配的位阶结构;
  (5)科层性:一切不徇私情按规则和程序处理;
  (6)合理性:指采取有效手段达到既定目的的合理计算;
  (7)专业性:法律系统不是由外行而是由专业职业者来操作;
  (8)媒介性:在高度技术化、复杂化了的法律系统与社会及外行人之间,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发挥媒介作用;
  (9)可变性:随着社会需要及价值观的变化,法律系统亦相应变化。
  Ⅲ.法律与政治权威的关系:
  (10)政治性:法律是国家的工具;
  (11)分权性: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权分立,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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