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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进路: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等。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这种理性化的经济形式要求尽可能地对未来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畅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是不可能进行的。相应地,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的公正。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就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1)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原则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然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2)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据明确、系统、具体、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映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这显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理性要求和促使法院制度进一步形式化和合理化;反过来,具有形式理性的法院制度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和法院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在这一前提下,法院的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阐释法律、惩罚犯罪进而延伸到调节广泛的社会、政治关系。这对法院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有两方面的影响:(1)法院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同样要对政府官员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对此,法治国家通行的见解认为,民主制度要求一批人不仅作为个体之间而且作为政府权力和个人之间的仲裁者。而法院正是民主政治下的这种纠纷仲裁者。(2)法院应当对民主政治起一种“平衡摆”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犹如一台精巧设计的机器,只有各零部件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法院系统是这台大机器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主政治要求有现代特征的法院系统来有效监督和制约其他政府部门,例如一些国家就强调最高法院应当使用宪法条款来维持、限制甚至改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或总统和国会之间的权力平衡。此外,民主政治还要求法院制度成为一种平衡社会多数成员与少数成员利益的政治机制。民主政治要求不仅要按多数人的意志办事,还要保护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防范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一责任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都无从独力承担,因为立法部门以“多数裁决”原则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而行政部门一般也只能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所以,只有法院机构才能胜任保护社会每一成员的职责。对此,罗杰·希尔斯曼引证说:“真正的民主超出了听众多数人的愿望。真正的民主还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反对多数人的专横独断,这一论点不仅把司法审查看成达到这一目的手段,同时也是抑制人民当中多数人有时过于多变的欲望。”2 由此可见,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法院制度以新姿态迎接新的使命,制度发生变迁也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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