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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左卫民 刘涛)

  (六)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被告人享有的与证人对质权的当然要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受审时,有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可对与其不利和有利的证人进行讯问”。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二、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现状
  中国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陪审团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规则式”证据制度,理论上一般将其概括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总体特征是,立法对证据的规定很少,没有系统的证据规则,证据法内容比较粗糙、片面,对司法人员调查、审查判断和采纳证据等方面缺少约束。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采纳与否随意性大,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衡证无方”的状况。具体而言,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第162条规定了,“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外,对旧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作出的定罪免刑性质的免于起诉予以废除,改为不起诉,以体现法院统一定罪权。对这些规定,在理论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或内核,但立法机关权威人士关于该立法的有关解释说明中没有承认,相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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