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邱永红
【关键词】上市公司 券商 现存问题 法律对策
【全文】
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投资参股券商,且此股风潮有愈演愈烈的倾向。目前,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证券市场形成一个板块,如梅雁股份、新锦江、深圳机场、大众出租、中青旅、雅戈尔、浦发银行、深发展、宏源信托、鞍山信托、陕国投等等纷纷宣布投资参股证券公司,数额从数百万到数亿元人民币不等。鉴于上市公司与券商是证券市场两个至关重要的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而由参股造成的两者主体角色的部分融合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和引发出许多问题,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参股而诱发或可能诱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进行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一、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中的现存问题
(一)、内幕交易问题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满足了券商增资扩股的要求,券商增资扩股的目的之一在于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就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它一般在内部既设有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信息的部门,同时也设有负责咨询、投资、经纪业务等部门。前者负责收集信息,后者利用信息,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是广泛存在的,因而也是极容易发生内幕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向券商参股很多超过5%的股权或股份。如中辽国际持股辽宁华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青海百货持股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2.6%,鲁银投资持股齐鲁信托投资公司55.385%、持股德州信托公司16.7%等。显然这种大比例持股的地位必定能对券商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其股东身份获取券商所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当中当然会包含若干内幕信息。然而现有管制内幕交易的规定却不足以涵盖上述行为。
首先,《
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各项所列的内幕信息人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券商的股东(其第二项明确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公司从立法旨意上为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券商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更无法归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内幕知情人员。
其次,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更可通过其股东地位的影响力获取券商的各种信息。但上述情况亦很难将之归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种情况毕竟与
证券法上所称的“泄露”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