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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证券业的法律应对之策

入世后我国证券业的法律应对之策


邱永红


【关键词】入世、证券业、法律对策
【全文】
  
  
    
   2001年7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结束,中国入世所需的近一千页文件都准备完毕,只待2001年9月召开的第18次中国工作组会议通过。工作组成员表示,世贸组织已作好于今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准备。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如何因应WTO法律体系中调整证券业的规则对我国证券业提出的新的要求与挑战,以促使我国证券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规范发展,已成为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了。
  一、WTO法律体系中调整证券业的主要规则
  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证券业,在WTO法律体系中应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规则的管辖和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991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调整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增长为宗旨,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对于建立和发展服务贸易多边规范是一项重大突破。该协定规定的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和成员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同样适用于证券业。GATS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将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分开规范。一般义务适用于成员方的所有服务部门,不论其服务部门是否开放,均应统一加以实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特定义务主要是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它们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来加以贯彻。
  GATS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到调整证券业时,就是要求缔约方通过谈判开放其证券市场,从而促使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拆而言之,则有如下几方面。
  1、最惠国待遇方面。每一缔约方向任何其它一个缔约方开放证券市场,应立即无条件地也向其它任何缔约方开放其证券市场。
  2、透明度方面。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其它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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