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与关联交易问题有关的立法。
完备的法律是守法和执法的前提。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关键是要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化,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加快关联交易的立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直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说要严格按交易类型披露,同类交易应披露汇总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比例达一定程度解释其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本期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两年期比较数据,变动超过一定程度的应解释其变动的原因;对关联人的披露至少披露名称、注册地、类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和所持股份或权益等基本内容,而对注册资本和所持股份或权益比例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或减少、年未数的披露,可只就本年发生变动的企业进行清晰的说明;因关键管理人员导致的关联企业、本期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及比较数据应予以披露。(2)设立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这一制度排除了与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机会,从而于事先堵塞了持多数股份的股东在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交易中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达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根据股东表决权回避这一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于下列之一时,不应参加表决:第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第二,其他法人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上述规定当然包括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人代理表决。(3)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产物,它是指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尤其是控股股东、母子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有关机关又怠于追诉讼制度。由于公司机关利益是股东利益是股东利润的根本所在,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间接受损,少数股东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而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111条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少数股东无法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来进行追偿。因此,我国立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4)加强制裁力度。对于不当关联交易行为者,轻者给予较重的经济制裁,重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或来历的经济制裁或诉诸法院绳之以
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