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信法的体系结构。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体例 ,建议中国《电信法》采用如下体系结构进行编排:
第一章 总则。含电信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 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含国家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组成、机构、议决程序。
第三章 电信业务运营。含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基本电信业务的质量标准与资费标准, 增值性电信业务的申请、审批,经营许可证,业务运营中服务提供方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关系。
第四章 无线电管制。含无线电管制的目的、原则以及管制的具体方式。
第五章 电信设备。含广播与有线电视、电信基础设施、电信终端设备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的相关标准及业务规定。
第六章 网络互联。含网络接入的申请、登记、审核,接入单位、法人、个人用户应具备的条件,入网审批,接入单位的入网责任,IP地址的申请、分配与管理,域名注册的申请、变更、注销及争议裁定。
第七章 电信设施安全与数据保护。含电信设施的
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政府部门,电信运营者的责任,公民的义务;地上、地下、水下、海底通信设施,无线通信电波传输等的保护;其他工程与电信设施的关系。
第八章 普遍服务义务。含普遍服务的目标,电信管理部门普遍服务的职责,公众电信运营者的普遍服务义务。
第九章 用户权利保护。含用户自由使用电信服务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电信资费的标准及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政府保护用户权利的职责。
第十章 电信纠纷处理。含解决纠纷的机构、程序、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诉权。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含违反《电信法》及电信行政法规等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此外,为了淡化部门立法色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法学、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起草,然后广泛听取电信用户、经营者等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通过论证会、辩论会等形式吸取合理化建议,最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
(三)优化管制规则
1、普遍服务管制。普遍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 为弥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电信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向大都市倾斜”的结构性缺陷,在管制中必须贯彻“普遍服务”的理念。借鉴国外电信服务管制的经验,可以采取以下做法:(1)许可证中的附加条款。作为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电信运营者必须向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普遍服务;(2)附加额外的网间接续费。新运营者在与原有运营者之间互联互通时,必须支付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的部分或全部用来向农村地区提供普遍服务;(3)普遍服务基金。该基金由电信运营者缴纳、由电信管制部门管理,专用于支持普遍服务。允许电信运营者在交纳普遍服务基金与直接提供普遍服务之间进行选择。(4)普遍服务的委托和指定。当原有运营者不能或不愿向农村或未受服务的区域提供普遍服务时,这种服务应委托给其它运营者,或由电信管制机构指定其它运营者来实施,接受委托或指定的运营者可从普遍服务基金得到补偿。
2、电信资源管制。电信资源一般指号码、无线电频率、Internet域名、卫星轨道及各种管线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其管制应遵循公正性、效率性及公益性原则。管制者应当客观、透明和无歧视地分配和管理电信资源,保证不同电信网和电信业务使用者的平等和简单接入,不偏袒任何一方。目前中国电信资源的分配权主要掌握在经营电信业务、且与其他公司竞争的原中国电信手中,难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并且原中国电信按部门或系统来分配电信资源的做法,也有悖于效率原则,因为许多潜在的更能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如果不能公正、有效地分配资源,社会公益的实现更无从谈起。这也是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不对称寡头竞争”、“替代性产品(服务)竞争”等结构性缺陷的症结所在。
电信资源管制的优化,关键是要体现电信资源的公共性,公正分配电信资源。为此美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FCC,由其负责电信资源的分配。 在中国应当改变电信资源由具有行政垄断性的中国电信分配的局面,设立不具有企业性质和特殊部门利益的公共机构,来行使电信资源分配权。不仅如此,还应当改变电信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在优先满足军队、政府机构、广播电视业务需求的同时,像土地等公共资源一样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电信运营商有偿出让,其制度设计中应体现资源性质的差异和保证有效的舆论监督。
3、互联互通管制。电信网路互联互通对维护网路的整体性,充分实现网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决定作用。为克服目前“公网”与“专网”分立、大量网路资源闲置浪费的市场缺陷,必须对网路互联互通实行统一管制,为确立数网竞争的格局提供法律保障。互联互通管制的具体形式应当由《电信法》规定,所有网路运营者都有义务与其它运营者进行互联,且在各个技术可行点实现互联。为此,在互联互通管制中应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统一互联标准。中央电信管理机构制定的网路进入和两网互联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要求入网方应当保证自己的网路、设备和装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质量标准,并且不影响被要求方的网路、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被要求方有权拒绝。(2)按成本定价。即互联费的确定要以成本为基础。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成本标准,有的依据全分配成本,有的依据边际成本,有的依据长期平均增量成本。为培育数网竞争的体制框架,建议近期内政府以成本为基础制订联网价格时,选择边际成本作为主要依据,对新入网企业则不应当要求其承担通信网络的固定投资费用。 (3)无差别对待。即对不同运营者提供互联服务,在收费、技术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当运营者既向互联者又向自己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时,其向互联者提供服务的各种条件不得高于自己的最终用户。(4)扶持市场新进入者。要求原有运营者向新进入者提供设备共享、平等接入和非绑定计价网费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