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发展软件业的法律对策
1、投融资体制。主要对策是:(1)借鉴欧美国家有关创业基金的立法和监管经验,以国务院《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就软件业的风险投资制定专项法规,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着重规定软件开发与应用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监管规则;风险投资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治理结构;风险投资进入、转移和退出的条件、途径和程序;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方式和保护手段,力求在中国软件业建立健全一套能确保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风险投资机制。(2)在国家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资金,并通过发行国债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软件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扶持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软件园区。还应当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业的孵化开办资金,重点支持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3)软件业的信贷支持应当包括政策银行支持和商业银行支持两部分。就政策银行支持而言,应当把支持软件业发展作为政策性经营目标之一,设立支持软件开发的专项低息或贴息贷款项目;就商业银行支持而言,既要重视对大型优势软件企业或软件开发项目的贷款倾斜,也要改变当前中小软件企业或初期软件开发项目贷款难的状况。为了降低软件业信贷风险,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从事软件业的市场调查、贷款客户资格审查、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贷款使用监管等业务的职能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建立软件业贷款担保体系。
2、税收优惠。应当特别重视和落实现行政策 所规定的下述税收优惠措施:(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境内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动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有人还主张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议 :(1)对某些软件企业,在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技术空白项目的软件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2)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
3、鼓励出口。根据现行政策 规定,可采取以下支持软件业发展的出口政策措施:(1)将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2)对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达标的软件企业,可授予其软件自营出口权。(3)海关应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的,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4)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可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出入境简化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5)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