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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瑕疵”三题

  笔者以为,“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这句话中的“人选”应当改为“任命”。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全国人大的职权成为: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任命;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委负责人的任命。也只有这样,在语法上和逻辑上才能讲得通。
  三“光荣义务”是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伏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这里的“光荣义务”是一种什么义务呢?从四十条到五十六条,宪法还规定了“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纳税”等等义务,这些“义务”的前面都没有加“光荣”这个定语,难道这些义务都不光荣吗?不是的,这些义务也是光荣的义务。既然同样都是光荣义务,为何有的加“光荣”定语,有的不加“光荣”定语呢?法律的起草者、执笔者又是如何考虑的呢?
  其实,“光荣”是一个情感性、文学性很强的词汇,在政治宣传、政治鼓动中使用是可以的,在立法中使用则是不适宜的,有碍法律的严肃性。类似的词汇在法律中应当避免使用。
  
             刘大生 2000年10月25日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太妮:025-4466172-5515,6529942.
  姨妹: qbsz@sohu.com
  邮码: 210004
  
  郝总:
  您好!
  在七月中旬的上海会议上,您交给我的任务拖到今天才算完成,实在抱歉得很。其原因是:写长了,怕不适应贵刊的要求;写短了,又怕和我以前的文章《宪法语法缺陷考》重复。当然,琐事太多也是原因之一。
  好在现在勉强完成了您给我的任务,总算是卸掉了一付担子。不是之处还望您多多海涵!如不合要求,不刊也罢。
  顺颂编安!
  
        刘大生敬呈 10月25日。
  
            
  
【注释】  这里的“郝总”是上海《咬文嚼字》编辑部的总编。
该文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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