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七名被申请再审人(一审都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参加劳动的工人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而没有参加劳动的,则不应该取得劳动报酬,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再审人参加了劳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华丰公司请求不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主张,理由成立。从而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
目前,其他的166个案尚在审查当中。
司法公正 老生常谈的话题
华丰公司老总杨思明痛苦地说,在深圳创业十八年来,一直以来,都是循规蹈矩地做经商,有生以来,这还是第一次当被告。但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基业,由于法院的一错再错而遭遇毁灭性的打击,千万资产几乎毁于一旦。虽然官司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想执行回转,回复到原先的状态,简直是难于上青天!本来,法院稍稍听取、采纳我们一点点意见,这一案件是完全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想想看,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长年固定在深圳,173名普通的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长达七年的时间,竟然没有一个工人向我们索要过分文,这是难以让人想像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自从进入诉讼后,我们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时效问题,法院却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几乎一样的173份判决书,完全采纳原告诉讼代表人和律师的意见,纯是枉法裁判,蛮不讲理!
华丰公司的法律顾问熊斌说:本案的173名民工在提出诉讼的前一个月,曾经通过胡玉林和他的代理律师到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过仲裁,之后,在仲裁的基础上提出诉讼,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整个过程是有周密策划的,让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几乎与仲裁又是大同小异。为了排除一个个所谓的原告,我们迫不得已,挨家挨户地调查,走访原告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于是帮助法院,来完善判决书。而在庭审中,我们反复提出质疑,胡玉林作证提供的华丰公司对员工聘书的印章,全部是复印件,没有一份原件,而法院仅却都作为证据采纳了,几乎容不得我们来质证。法院仅仅根据173名民工的打印稿和表格,在没有大多数原告身份证甚至于连复印件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判决了。我认为,引发本案的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京广大厦”的合作单位南方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曾拖欠华丰公司工程款311万元,2000年4月,华丰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南方公司归还。此案当时也是在罗湖区法院受理的,后来调解了,南方公司应该归还我们公司150万元。而胡玉林与南方公司的个别领导,为了填补账目亏损,就纠集了这173名原告,想打下这场官司后,将款项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