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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的损失 何日能讨回说法

   华丰公司通过近三个月的调查取证,对于173名原告的情况,渐渐地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根据173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罗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法院对华丰公司座落在罗湖区建设路东方广场2007至2008号价值353万的办公大楼评估后,进行了公开的拍卖;与此同时,又查封了华丰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从而使华丰公司所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停顿下来,最终导致公司经济损失971.56万元。
     欠薪还是骗薪  高院断是非
   2002年7月3日,根据华丰公司的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173份生效民事判决中,提审部分个案,举行了听证会,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赵雪平到庭说:2001年7月20日,他是第一次到深圳打工,他和另外几个老乡的身份证都被借去使用。被编入173名原告的事,是后来才知道的。1995至1999年都没有离开过家乡江苏省,他也没有拿到过一审法院的1万多元的执行款。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杨端详到庭作证说:我从没有参加“京广大厦”的工程,我收到生效判决的执行款项是因为2000年,我为胡玉林的“汇滨广场”干活,他拖欠了1万多元,去年让我来一起打官司就能拿到钱,所以我就参加了。四川的石勇(一审是原告,二审是上诉人)作证说:1993年至2000年这期间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去过外地打工,也不知道怎么会当了原告和上诉人?!自己从来没有拿到生效判决书中6273元的执行款项。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刘凤桂也到庭作证说:他没有参加过“京广大厦”装修工程,也不知怎么当了原告和上诉人。曾经是一审原告,二审是上诉人的吴宪章、吴烈川作证说:173的名单中90%以上都是假的,工资明细表和工程结算表都是胡玉林和弟弟胡小林编的,胡玉林给我们每天50元的工资,来告华丰公司拖欠工资。
    2002年7月15日,广东高院已下发7份裁定书,决定对部分个案进行提审,并在提审期间中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其中一份裁定书这样写到:“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小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9日作出的(2001)深中法民终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二、提审期间,中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民终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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