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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之四:种草东篱下

  034 法律语义学
  有些青年读者来信,说我“将语义哲学的方法很巧妙、很熟练地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中来了”。而我自己觉得,我的确很重视语义分析,然而是不是巧妙地运用了语义哲学,却一点也不敢自吹。其实,我根本就没有读过语义哲学的书,只是知道有这么一个学派存在,同时觉得它和我小时候养成的咬文嚼字的习惯很投机罢了。
  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法学家们应当特别重视语义问题,应当建立法律语义学,以指导对法律的条文以及法学的各种概念和用语进行严格的语义分析和语义规范。否则,法学研究最终要走向一片混乱的局面。我本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努力,这主要体现在《世界法学七大奇观》一文中。
  035 七大奇观
  我在《世界法学七大奇观》中,以法律语义学为武器,指出世界法学存在着七大严重的逻辑或语法缺陷:
  其一,白马是总称:法律文件和法学教科书中存在着大量的文字缺陷。
  其二,母子同体,王霸不分:权威的教科书上,一会儿说宪法是母法,一会儿又说宪法是主导的部门法(长子法)。
  其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在实际生活中,罚和刑同等重要,甚至罚比刑更重要,是标准的王子。但在全世界法学家们的笔下,刑是王子,罚却成了灰姑娘。
  其四,狸猫换太子:世界各国在法律用语的相互翻译上,往往将“狸猫”翻译“太子”,或将“太子”翻译成“狸猫”。
  其五,皇帝的新衣:民法是皇帝的新衣,根本就不存在,世界法学却硬说它存在。
  其六,关云长大战秦叔宝:Jus Civile是已经死亡的关云长,经济法是活着的秦叔宝。世界法学却偏偏要划一划两者的界限。
  其七,不识庐山真面目:法律体系是由层次和部门交叉组成的,像庐山一样,有峰有岭,但世界法学只承认峰(部门),不承认岭(层次)。
  写作《七大奇观》的直接目的是进一步宣传和论证《法律层次论》。文章写好后,投了数十家刊物无人理睬。香港和台湾比大陆开放得早一些,对待传统和权威的态度和大陆也有所不同,于是,我决定试投港台地区的专业刊物。岂料,港台地区的刊物比大陆的刊物更惧怕传统和权威,对来自于国外的理论更是奉若神明,丝毫也不敢触动。它们哪里能接受我批判世界法学的文章呢?不仅这一次,我的其他一些文章,如《白马非白马论》、《始作俑者不该挨骂》等等,投到港台地区也同样被无情退回。我在港台地区只发过一篇文章,就是“淮河入海论”那篇。而发表那篇文章的《大公报》其实并不是地道的香港报纸。因此,我对港台报刊总体上是失望的。[2]
  经过一年半的折腾,最后还是那个一贯扶持我的《福建法学》对我发了慈悲,在1997年的第2期、第3期和第4期上连载了《世界法学七大奇观》。1997年8月,该刊编辑谢毅超先生来信说:“我虽非专家,但自信还有点眼光。我很欣赏该文,因此更想拜读你的《法律层次论》,不知何处可以购买?”
  法学界不少人认为我的《世界法学七大奇观》完全是吹毛求疵,哗众取宠。但是,我自己对它的价值十分自信。最近,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吕泰峰教授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一文中说:“由于种种原因,像上述的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和说法,在当前有关宪法的专著和教科书中,几乎到处可见,举不胜举”。〖见《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142页。〗这种声音和《世界法学七大奇观》正好遥相呼应,相互声援。
  036 倒数第二
  1995年秋,江苏省委党校的一次产权理论研讨会引起了我对产权问题的关注,使我对流行的西方产权学说产生了怀疑,于是我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对西方产权学说进行了质疑和批评。1997年,我在北京、上海、福州、南京、扬州等地的一些学术刊物上先后发表了五篇有关西方产权学说的专题系列论文。
  为了让我的研究更快地转化为实践理性,1998年春夏之交,我在江苏省委党校开了一个题目叫做“产权学说与法人制度”的专题课。教务处的测评结果显示,我的专题课在受学员欢迎的程度上名列后茅,倒数第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陈兆德教授说:“刘大生讲课一贯是受学员欢迎的,讲课效果历来是名列前茅的,这次是怎么搞的?究竟是什么原因?”
  的确,以往我在“人大主任培训班”、“行政学理论班”、“政法理论班”、“法学师资班”等班次讲授宪法等等课程,受欢迎的程度是名列前茅的。此外,我还在校外讲授过很多很多的法律课程,受欢迎的程度也是很高的。
  陈兆德教授为了弄清原因,到学员中进行了调查。得到的回答是:那个刘大生太狂。
  刘大生是如何“太狂”的呢?
  037 说说西方产权学说
  产权问题是近几年的一个热门话题,西方产权学说是近几年流行的时髦理论。让我讲产权的课,不能不涉及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科斯教授的理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然而,根据我用了两年时间所进行的专题研究,西方产权学说不过是荒漠上空的彩霞,名为学说,其实什么也没有说。什么叫产权,产权的内容是什么?产权的主体有哪些?产权客体有哪些?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作为这个学说核心的所谓“科斯定理”,也只不过是一段毫无价值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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