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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之四:种草东篱下

  由于顾主编的赏识,“白马非白马论”终于在1995年第3期的《唯实》上发表了。三年后的一天,我校的电子阅览室的光盘小姐对我说,“刘教授,我们新买了几张盘子,里面有你的那个‘白马非白马’,你要不要看一看?”就是这一句简单的“看一看”,不知给了我多少慰藉。
  “白马非白马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对于别人,我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意义;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的《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世界法学七大奇观》和《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等论著的写作与“白马非白马”的思维方法是密切相关的。
  029 碰一碰世界难题
  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里,一直存在着一个世界性难题,即划不清民法与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界限。在中国,七十年代末曾有人主张取消民法代之以“公民权利法”,〖见《佟柔文集》第4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但未能引起学界的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先生是民法学的权威,他在许多具体理论问题上,为法学的发展做出过不少的贡献。但面对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这一世界难题,佟先生也江郎才尽了。最后,他居然将作为理论形态的“学科”与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等同起来。说什么“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见《佟柔文集》第1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在无法弄清民法与经济法界限的情况下,人们想出了一个绝招——不再以理论指导立法,而是以立法规定理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经济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民法。目前中国的民法定义就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
  这些事实说明,在中国,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不仅划不清楚,而且越划越乱,越划越糟。
  那么,民法与经济法划不清界限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呢?这个问题就是《法律层次论》的逻辑起点。在大学读书的时候,我已经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了,到了九十年代初,我的考虑基本成熟了。于是,我于1993年5月在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研究成果《法律层次论》。
  民法与经济法划不清界限的根源有二:一是指导这种划分的理论中只有法律部门理论,而没有法律层次理论。二是人们将历史上作为法律层次的礼进行了错误的分割,使得礼在立法上的体系越来越小。据此,《法律层次论》提出:法律可分为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四个层次,以及政治法、经济法、家庭法、文化法等若干个部门。宪法规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礼法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罚错法规定对轻微的违礼行为者的制裁,刑罪法规定对严重违礼行为者的制裁。政治法由政治宪法、政治礼法、政治罚错法、政治刑罪法组成,经济法由经济宪法、经济礼法、经济罚错法、经济刑罪法组成,其余部门法的构成可依此类推。这就是《法律层次论》的基本观点。
  根据这些观点来审视法律体系,会发现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至多会出现一些法条竟合问题,而绝对不会出现划不清界限的问题,世界难题将迎刃而解。这就是《法律层次论》的基本价值之所在。
  030 后果
  然而,法律层次理论却带来了一个严重的理论后果:世界上不存在民法。法律体系中只有宪礼罚刑四层次和政经文家多部门,根本没有民法可以立足的坐标。不仅如此,《法律层次论》还证明: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民法,民法这一概念是日本人生造的。在罗马和中国的历史上,只存在过礼,不下庶人的礼(Jus Civile)和可下庶人的礼(Jus Gentium),而不存在所谓的民法。
  显然,《法律层次论》中所包含的“无民法论”如果流行开来,无疑会给传统的法律体系理论以毁坏性冲击,因此,许多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一听到“无民法论”这四个字心里就发毛,就生气,就反感,甚至深恶痛绝。
  我的一个师弟,名叫伍彪,《法制日报》的负责人之一。他说:“帮你发个书评吧。不过,你要找一个有名望的人写。这是我们的规矩”。
  于是,我找到了我的师兄,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的甘培忠,请他帮我写点什么然后请我们的老师签个名。师兄是答应了,稿子也写好了,然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知名教授谁也不愿意签名。朱启超教授,北大法律系副主任,是我的江苏同乡,给我上过课,带小师弟小师妹来南京实习时,我鞍前马后地也效过力,连他老人家也不愿意在书评上签个字。理由是:《法律层次论》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民法,这个观点太荒唐了。“那您老人家就把这‘无民法论’‘太荒唐’的评价发表出来不也行吗?”“那也不行,那样一来,大家不是都知道你的荒唐观点了吗?”
  多少名家为多少无聊的书作过序,写过书评,却没有一个名家愿意为我的《法律层次论》写个书评。看来,我的《法律层次论》要比那些无聊的书更无聊千万倍了。
  尤勇,我的同事的弟弟,1993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于是请他代售《法律层次论》。两个月后,他将我寄给他的四十本书全部退了回来。并说,卖不出去,送也没人要,因为书中的观点太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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